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院管辖。

(二)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三)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但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中院管辖。

(五)本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包括: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管辖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规定应当由大兴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刑事、执行案件。

        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