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一、民事、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法院除外。

(二)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三)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以上三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刑事、行政、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刑事、执行案件。

三、经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