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县地域内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负责审理:辖区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商标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大要案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为院机关和第二审判区两个办公区,下设清河法庭和团河法庭两个派出法庭。
一、院机关

(一)院机关所在办公部门: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六庭、审监庭、申诉审查庭、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立案庭、团河法庭、清河法庭;政治部(干部处、组宣处、综合处)、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诉讼服务办公室、案件检查室、法警支队、服务中心。
(二)院机关审理案件范围:一、二审刑事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审、二审民事案件;各类再审案件;接受、审查应由本院管辖受理的各类一、二审案件;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及刑事裁判文书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等。
二、第二审判区

(一)第二审判区所在办公部门: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赔偿工作办公室。
(二)第二审判区审理案件范围:一、二审商事案件及破产清算案件;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等。
三、清河法庭

清河法庭审理案件范围:负责审理天津市宁河县茶淀乡清河农场地区刑事、经济、民事一审案件及辖区内各监狱、劳改场所移送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团河法庭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16号
一、院机关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公交路线: 乘坐337路,373路,450路,527路,545路,546路,728路,76路,941路,951路,961路,特10路,运通120线,地铁1号线,到地铁八宝山站下车;乘坐308路,373路,450路,545路,597路,634路,76路,958路,961路,运通120线,到鲁谷西站下车
交通示意图:
二、第二审判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倾地甲3号
邮编:100040
公交路线: 乘坐354路,436路,481路,531路,611路,959路,运通113线,运通114线,到吴家村路西口下车; 乘坐546路,598路,611路,612路,634路,76路,到吴庄南下车。
交通示意图:
三、清河法庭 办公地址:天津市宁河县茶淀乡清河农场 交通路线:北京京津塘高速,天津机场出口出,向东走过永和大桥,再向东走到五科。
交通示意图:
立案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30
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值班电话:68639038
纪检举报电话:59891399
立案查询电话:59891343
邮寄立案查询电话:58141126
清河法庭电话:022-67989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