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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通报环资审判助推生态境修复十年司法实践成果

作者:秦晋 王远哲  发布时间:2025-09-24 10:26:47 打印 字号: | |

2025年9月24日上午,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发布十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助推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果及经验,并发布6个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

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市域内重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跨域管辖天津环境保护行政上诉案件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四中院在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十年间,积极聚焦审判理念创新,将生态修复、系统治理等理念融入案件审理全过程,以司法之力助推北京城市环境的治理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数据显示,该院审结的56件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1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中,在公共利益得以切实保护的前提下,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约占全部案件的33%,实质性化解矛盾效果突出,有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

北京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王靖介绍了环境资源审判中助推生态环境修复主要做法及成果。他提到,北京四中院注重发挥司法审判社会教育功能,使污染企业通过司法审判,深刻认识到良好生态本身能够源源不断创造综合效益,通过靶向调解破局,促推污染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同时,该院在审判中积极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坚持贯彻落实修复优先、预防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在污染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前,积极防范或禁止可能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

据了解,北京四中院在探索符合北京作为首都的城市功能定位与发展需求的多样化修复方法及生态修复模式方面采取了诸多创新性举措,将生态修复与城市功能优化相结合,如促推侵权人“建造草坪绿地”“种植环境保护公益林”,直接增加城市绿色空间,发挥植被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土的作用。这些替代性修复方法通过改善人居环境、提供便民服务,为北京建设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损害责任承担方面,王靖介绍到,北京四中院坚持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探索多元化、人性化、灵活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有利于环境生态实质修复为目标确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存在多人共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但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鼓励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可以适当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额。

通报显示,北京四中院构建“法院+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一方面督促行政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另一方面对行政部门与行为人达成的环境治理方案及时予以规范和司法确认,构建起“政府主导、企业担当、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环境治理格局,凝聚起全社会共同守护生态环境的合力。北京四中院将绿色司法审判职能从法庭拓展到社会,秉持矛盾就地化解、社会共治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程序公开的要求,在全面公开的基础上接受社会各界意见与全方位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以具体案件为契机,联合案件属地主管部门就同类型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努力以最小案件司法成本撬动最大社会治理效果。

北京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崔智瑜通报了6个环境资源审判助推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展示了以安装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的替代性修复措施折抵因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的损失、预防性裁判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以环境侵权替代修复费用折抵生态功能损失赔偿金额、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必须遵循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规律、以异地植树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环资审判助推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效做法。

今年是北京四中院审理环境资源审判类案件的第十年,王靖表示,在奔向2035伟大征程的下一个十年中,北京四中院将锚定“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伟大目标,以“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的行动自觉,以更好的生态保护效果,更优的审判专业素养,更强的司法智慧格局,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夯实高质量发展生态基础贡献四中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