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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作“改签”、工龄被“抹零”,这笔离职补偿怎么算?
作者:林小平  发布时间:2025-07-29 18:06:02 打印 字号: | |

王先生入职公司一个月后,“改签”到了关联公司,不久后被辞退。离职时,他发现自己不仅没拿到补偿金,工龄还被少算了,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昌平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找回了其“丢失”的工龄,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3月29日,王先生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即日起,合同期限为36个月,试用期6个月,工资为18000元/月,试用期发放比例100%。

王先生入职一个月后,甲公司发送邮件表示,公司将变更劳动合同,合同上的公司主体从甲公司变为乙公司,承诺给大家延续在甲公司的工龄。甲公司还答应王先生,新合同中的试用期会将王先生已经工作的一个月扣除,试用期改为五个月。4月30日,王先生从甲公司离职。5月1日,王先生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即日起,合同期限为36个月,试用期5个月,工资为18000元/月,试用期发放比例100%。9月23日,乙公司以王先生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通知其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9月28日,王先生从乙公司离职,其工资发放至当日。

王先生认为,自己工龄已达6个月,期间经历两次考核均为合格,第三次考核期未届满,乙公司就以业绩未达标准为由解聘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

庭审中,乙公司辩称,公司于5月1日才与王先生建立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王先生第三次考核成绩不合格,没有达到最终录用条件。此外,原被告双方对于王先生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以及每月基本工资、绩效等薪酬合计金额为25000元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先生前两次考核均为合格的情况下,乙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先生第三次考核结果具有客观性,且乙公司在考核期未届满时即推定王先生无法达到业绩标准,对第三次考核较前两次考核得分明显降低的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王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邮件记录,以及与甲、乙公司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具有关联性,王先生的工作时限应当连续计算,即从3月29日至9月28日,为六个月整。违法解除赔偿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规定,故乙公司应当按照一个月工资二倍的标准向王先生支付赔偿金。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乙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所谓工龄,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与劳动者的年休假待遇、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退休养老待遇等利益直接相关。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业务划拨的方式,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指派、转移到另一个用人单位,企图中断劳动者工作时限,规避将来可能需要承担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然而,这种随意变换劳动者工作单位的做法,并不能达到规避经济补偿金给付义务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在甲、乙公司工作期间从事同一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连续未中断,符合《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王先生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为六个月。

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王先生有六个月的工龄,按一年计算,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每月基本工资、绩效等薪酬合计金额为25000元,即乙公司应当按照一个月工资二倍的标准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

工龄与劳动者的诸多利益密切相关。在此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完善自身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在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时,劳动者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与人事部门的沟通记录、载明工作时间地点的考勤记录、新旧用人单位的组织架构等,如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昌平法院
责任编辑: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