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历是我的,我只是少写了一部分,并没有对履历造假,这不能算是欺骗!”S女士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然而,她的辩解却忽略了一个事实:一个人的过往履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这个人对新环境、新事物的适应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等,这些因素对于用人单位在了解新招聘人员时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近日,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由隐瞒工作履历应聘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S女士在某网站应聘甲公司职位,所投简历写明:2015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仅有4段工作经历。2022年5月,S女士入职甲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入职后经甲公司查证,S女士在2015年毕业后的7年时间,曾在17家公司任职,且大多数均在试用期被辞退或离职。故甲公司于2022年6月7日以S女士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为由,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S女士发送《辞退通知书》,6月8日S女士在《签收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上述通知书。双方均认可S女士工作至2022年6月10日,双方于该日解除劳动关系。现S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能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所导致的工资损失、社会保险费损失、住房公积金损失等。
裁判结果
根据本案相应证据,法院审理认为S女士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甲公司以此为由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对S女士关于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工资损失14天,予以支持,超出期间不予支持;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损失、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损失,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S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劳动者在以往工作单位的工作起止时间以及工作经历是作为工作履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但实践中,为获得优质的工作岗位,有许多劳动者对简历进行“美化包装”,甚至“工作经历造假”。用人单位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相应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告诫劳动者,在建立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如实公布职位要求、待遇等内容,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