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不city啊?”是什么梗?社交平台上爆火的视频中,外国小哥在中国旅游,每打卡一个地方都会发出这句“灵魂拷问”,着实提升了文旅热度。暑假到了,不少人选择跟团或者自己组织旅游,相关的法律风险以及问题也相伴而生。今天,小编就为即将开启旅行征程的你,送上一份温馨提示,帮你避开旅游路上的陷阱。
情景一:与旅行社签完合同后因故转让,被旅行社告知转让不能,游客只能硬着头皮去旅行?
游客享有合同转让权,在行程开始前,可以将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转让增加的费用由游客与第三人承担。此外,行程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游客随时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扣除已花费的金额,退还剩余金额;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因旅行社的过错,需要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
情景二:签订旅游合同时发现存在霸王条款,诸如“旅客应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概不负责”,旅行社可以轻易免责吗?
旅游服务格式合同中的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旅游行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旅行社应当对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进行说明。若未尽说明义务致使游客未注意,游客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若扩大了旅行社的免责范围、不合理地加重了游客的责任,游客可以请求认定其内容无效。
情景三:旅行社宣称会入住“豪华型”酒店,实际情况却不一致,游客只能吃哑巴亏?
游客享有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现实中,不少旅行社采用模糊性的宣传用语误导游客,承诺入住“豪华酒店”,但酒店实际档次却令人大跌眼镜。游客若发现实际入住的酒店、使用的交通工具与合同约定不符,可以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即“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情景四:旅行社擅自将业务转给其他旅行社,游客只能听之任之?
作为合同订立的一方,旅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在旅游过程中,一些旅行社会在没有经过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包”,此时若游客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擅自转团的旅行社与接受转团的旅行社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若游客发现旅游路线与宣传不符,或者游览的计划与安排不符,可以先与导游、旅行社沟通,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寻求调解,或提起诉讼。
情景五:景区中商品标明“天价”,或者不标明价格,游客只能被宰?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实中不少景区存在“食物刺客”、“宰客”等乱象,为此,法律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景六:旅行社与当地商家联合,设置捆绑或强迫消费陷阱,游客“插翅难逃”?
游客在旅游期间,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有权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选择、购物,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若旅行社违反相关规定,强迫交易、捆绑消费,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同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责令旅行社改正、停业整顿、罚款,严重的吊销营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