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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停车场安全有隐患 法院判后司法建议促防范
作者:蔡笑 刘刚  发布时间:2024-08-05 18:55:04 打印 字号: | |

出租车在小区立体停车场调头时,被正在下降的外展停车架压扁,司机将物业公司、立体停车设备销售公司和取车司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海淀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物业公司在立体停车场的安全防护、隐蔽风险提示、日常管理和维护等方面均存有问题。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公众安全,法院在宣判后向物业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并抄送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积极回函并提出详细整改意见。

刘先生诉称,其系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因接送乘客,驾驶车辆进入北京某小区,途经立体车库时,恰逢王先生操作停车架,下降的停车架将车辆压损。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600元。

王先生辩称:外部车辆不允许进入小区,刘先生驾车在小区内违规调头,本身存有过错。其看到刘先生车辆后曾挥手劝阻,但刘先生未停车,随后其及时按下暂停键,避免严重后果发生。此外,其操作设备并无不当,没有过错,即使有过错也应当归责于小区物业未尽管理义务或者设备存有质量问题,不应由其但责。

销售公司辩称:公司将停车设备出售给小区业主时,已经就如何操作使用进行了培训,现产品不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地点为封闭停车场,在停车场入口处有告示牌“非停车车辆严禁驶入”,刘先生驾车逆行施入并在此调头,作为驾驶员,刘先生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并获批建设立体车库,物业公司与立体停车设备销售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销售公司建设立体停车位并向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93.28万元。车位建成后,销售公司与业主王先生签订停车设备销售合同,王先生花费12万元购买车位,同时,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签订车辆停放管理协议,王先生每月交纳停车管理费60元、电费1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门口虽悬挂“小区车位已满,外来车辆禁止入内”告示牌,但并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已尽提示和管理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刘先生强行进入小区。此外,立体车库上虽设立有“通道禁止停车”告示牌,但物业公司并未以围挡或地面标识等有效方式标记“通道”区域,且依常识“通道禁止停车”仅指禁止停放车辆,并不意味着禁止通行、借道调头。但同时考虑到,立体车库路旁设置有凸透镜,可供来往车辆观察路况,刘先生作为职业司机,在进入陌生小区后,尤其是在转弯时未能审慎驾驶、未能充分观察周边环境,确有一定过失。

王先生为立体车库使用人,一方面,监控视频显示王先生启动设备时,周边无行人、车辆经过,刘先生车辆未出现在可视区域,王先生无法预见到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监控视频显示车辆进入王先生视野范围后,车头已径行驶入停车架正下方,王先生不断挥手示警,并转身按下身后立柱上暂停按钮。综上,作为普通民众,王先生面临突发事件,已挥手示警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严重损害后果发生,故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立体停车设备销售公司已就产品质量提供相应合格证书,已就立体车库的建设、维保提供竣工报告和年检合格证书,已就停车位交付使用提供培训记录,且据监控视频显示设备运行正常。在无证据证明停车设备存有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销售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立体车库的建设立项单位、选址单位以及有偿场地的提供者和有偿管理者,应切实履行立体车库秩序维护与管理义务,应当预见到事故发生区域可能成为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借道调头的场所。物业公司在立体停车场周围无人看守、未设置门禁或围挡,未对立体车库周边环境及车库进出秩序加以维护管理,未就隐蔽性危险尽到提示义务,综上,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车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刘先生、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风险防控能力,法院判定刘先生自行负担10%,物业公司负担90%,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7314元。

法院宣判后,经走访调查发现物业并未对小区立体停车场进行整改。后法院向物业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并抄送街道办事处,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增设和完善安全警示标线、标识和防护设备、设施。可在小区入口处设置公告牌,载明立体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并包括出入口位置、注意事项、通行要求、停车要求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在小区内部道路设置标线、通行方向标识、出入口标识,设置外部车辆泊位区域、缓冲空间;在立体停车场周边设置围挡或绿化带,在出入口处设置门禁或升降地桩,使停车场与外部区域形成间隔;再如在停车架外展起降区域设置多个醒目警示标识,如“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禁止掉头”“注意上方下降车辆”等。

二是加强小区和立体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出入小区车辆进行登记,并提示司机小区内部通行注意事项、立体停车场进出要求,保存视频监控、车辆出入记录等资料;维护小区和停车场内各类安全标识、指示标识,引导车辆有序出入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出入安全;维护停车场内排水、电气、安全防护、交通标识等设施正常运行;针对立体停车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面临人身或财产损害等紧急性突发事件时,做好预防、消除、救助应急工作;定期对立体停车场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维护、检查,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需符合特种设施安全要求,对于堆放杂物应及时清理,确保停车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三是实施多元共治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可通过入户宣传、集中宣讲、融媒体宣传等措施,向车主指导和宣讲如何使用立体停车位及注意事项,引导规范出入、使用立体停车设备设施,向社区群众特别提示取放车辆升降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远离风险区域;设置可对话式摄像头,由专人监控管理,对存取、来往车辆进行提示和帮助,并对突发状况及时处置;招募社区群众和志愿者,鼓励居民参与立体停车场的治理与维护,对临时车辆、外部车辆的通行及时指引和提示。

街道办事处针对司法建议回函如下:一是督促和监督小区物业在小区重要点位增设安全警示标线、标识和防护设备、设施。在立体停车楼拐弯处增设道路广角镜以及在立体停车楼外展起降区域设置多个醒目警示线,如“禁止掉头”、“禁止停车”等。二是加强对物业的监督,要求小区物业加强对停车楼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出入小区车辆进行登记以及做好安全提示。三是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通过入户宣传、集中宣讲和媒体宣传等措施,向小区居民指导和宣讲立体停车楼的使用手册和注意事项,特别提示在车辆升降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远离风险区域。四是加大对小区立体停车楼的巡查力度,筑牢安全线,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来源:海淀法院
责任编辑:赵书博 白天艺(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