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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利用“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犯罪获刑
作者:刘璐  发布时间:2024-05-22 17:44:08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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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人利用“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七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其中主犯李某某主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向七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累计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9.4万元,相关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这也是该院判处的首例团伙作案的“手机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2日至6月10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温某某、马某某、徐某某、刘某、王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某区通过驾驶车辆搭设GOIP设备进行移动作案,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关联上游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组织温某某、马某某等人,利用收购的手机卡及购买的手机和音频对录线制作简易组网GOIP设备(虚拟拨号设备),驾驶车辆移动作案,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共同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最终,法院根据七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七人均表示不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解读

什么是“手机口”业务?“手机口”业务,也就是利用手机对手机的方式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行为。“手机口”业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架设GOIP、VOIP等设备,将异常的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号码转化为国内常见的通讯号码;另一种是行为人提供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相关网络软件接通电信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通过音频线、数据线或同时打开扬声器,进行语言通话中转,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实现直接与被害人通话。

“手机口”业务属于哪种犯罪形式?《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通讯传输是指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也即,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网络,实现数据传递以及远程连接,架设GOIP、VOIP等设备提供语音通话帮助就属于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的类型之一。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相关网站、社交软件发布大量“足不出户 日进斗金”“两部手机一根线 轻轻松松把钱赚”等极具诱惑性的兼职广告,鼓动他人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广大群众切勿信以为真!切忌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如若沦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帮凶”,不仅将会面临牢狱之灾,还会被判处缴纳罚金,同时相关非法获利也要被追缴没收,可谓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