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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之上,司法护绿
作者:李楠  发布时间:2024-04-08 16:10: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国内首部聚焦于环保司法题材的电视剧《江河之上》在央视热播,生动的案例还原了司法工作者为守护蓝天白云、绿水青山而付出的艰辛和努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中国的环境资源审判事业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环境资源审判规律,逐步构建起司法对生态环境的专业保护、能动保护、全面保护三大格局。

 专业保护,筑牢环境资源司法基础

剧中,七星县法院成立环保法庭以及“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的探索,正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个缩影。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为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正式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至今,全国各级法院成立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已近3000个,相继设立的专业法庭为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事业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已逾23万件,剧中环保法庭设立初期无案可审的现象早已成为历史。

除此之外,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量身定做的司法解释确立了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等诸多重要规则,显著解决了环境资源类案件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梗阻性问题,真正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落到实处,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严密的规范保障。

 能动保护,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无论是环境污染类案件,还是生态破坏类案件,其潜伏性、持续性、滞后性的特点,决定了绿色司法必须是能动司法。因此,剧中常有法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到现场调查的镜头,这正是环境司法对审判阵地前移要求的体现。

近年来,有关案件审理程序中相继引入了专家证据制度、专门陪审员制度,一系列举措为破除专业壁垒、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此外,司法对生态环境的能动保护也是预防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必然要求。在以“云南绿孔雀案”为代表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敢于替环境发声,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最终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前到事中乃至事前,有效预防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剧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异地补植恰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真实写照。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依托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创造性地运用认购碳汇、增殖放流、以役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来修复受损的环境,经过多年的积累,为土壤修复、水体修复、固废修复等领域提供了丰富的司法样本。

 全面保护,加强环境司法价值引领

剧中鳗鱼案、金雕案、伐树案等“小”案件的审理,展现了司法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防线这一“大”课题。环境资源审判遵循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等客观规律,在物种保护之外,坚持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生态要素进行全方位一体化保护。泰州“天价”公益诉讼案、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等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了环境司法的价值引领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

在布局总体性环境保护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键处落子,紧紧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强化跨区域司法协作,积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审判机构和管辖制度,为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常态化的司法保障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及时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出台《长江纪要》《黄河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统筹区域流域内经济环境协调性保护,以司法为尺,妥善地将经济社会发展控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之内,有效缓解了企业生存与环境保护之间可能出现的紧张关系,以“两山理念”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