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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和中介公司被顶格罚款
作者:刘赛  发布时间:2024-04-08 11:35:10 打印 字号: | |

“法官,100万的罚款我们主动交了。而且,回去一定召开全员大会,立即整改,绝不再犯”,4月1日,北京某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向海淀法院执行法官承诺。

这要从执行法官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说起。

这是一起借款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官查封了其名下房屋,并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在拍卖涉案房屋正式竞价的前十天,执行法官接到了案外人王女士的电话。

“我是这套房子的买主,早就买了。你们不能卖我的房子,我要提案外人异议!”王女士情绪激动地向法官说。

“作为买受人,你有什么房屋买卖的证据?”执行法官问。

“我有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现在就交给你。”

但是,王女士提交的转账记录每次只有一两万的转账金额,而且备注的内容也不是定金或首付款,这严重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

执行法官严肃地提醒王女士,如果仍然提起执行异议,涉嫌虚假诉讼罪,将受到法律严惩,但王女士坚称自己是买受人,材料都是真实的。由于申请执行人购买了继续执行责任险,拍卖房屋的程序并未因为王女士提起的执行异议而中止。

但在房屋竞价的当天,执行法官又收到案外人郑先生的执行异议材料。案外人郑先生称被执行人早就把这套房子赠与他了,要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拍卖房屋的程序立即停下来。

考虑到两位案外人提起异议的理由是相互矛盾的,更是与房屋现场的调查情况不符,执行法官判定被执行人与两位案外人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妨碍执行。

执行法官立即约谈被执行人、案外人王女士和郑先生。通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这两起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均由北京某中介公司提供具体方案,由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王女士、郑先生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赠与合同等材料,并通过案外人王女士、郑先生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达到中止房屋拍卖程序,妨碍执行的目的。

面对证据,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王女士、郑先生对虚假诉讼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称自己不懂法,全部方案都是由这家中介公司提供的,也都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的。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万元的顶格罚款,并分别对案外人王女士、郑先生罚款五万元、三万元。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王女士、郑先生当场缴纳了罚款。

随后,执行法官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中介公司现场调查,但在场的工作人员声称此单业务并非自己经办的,对本案的情况不知情,要等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回来。执行法官立即督促在场的公司领导尽快联系具体经办人员,限期回公司接受法院调查。

但是,经办人员拒不认可参与虚假诉讼的情况,且拒不在谈话笔录、送达回证上签字,执行法官立即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0万元,将罚款决定书、冻结裁定、传票等法律文书张贴公司正门,留置送达。如果拒不缴纳罚款,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参与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4月1日上午,该公司的两位高管来到执行局,称公司已认可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会立即进行整改,承诺绝不再犯。该公司现场向法院递交书面的悔过书,以及缴纳100万罚款的转账凭证。

法官说法

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在处置涉案财产的过程中,为达到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的目的,被执行人往往串通案外人,伪造虚假证据,滥用异议权利,企图利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此类行为往往以双方或多方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隐蔽性非常强,所以甄别的难度非常大。

而且,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执行工作,而且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是动摇司法权威、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该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应予严惩。

鉴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执行法官对所有参与虚假诉讼的人员进行法律制裁,尤其是分别对被执行人以及中介公司处以顶格罚款,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