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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前头”想“后头”
作者:田青  发布时间:2023-08-09 10:57:12 打印 字号: | |

被告愿意调解,但原告却坚持起诉,这种情况下你会选择怎么办?

今年年初,我收到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该案是我们委派给某专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一百余件信用卡纠纷中的一件。被告张先生信用记录一直很好,但生活突然遭遇困难,导致逾期还款。银行将其诉至法院。通过进一步沟通我了解到,银行在起诉前曾与张先生达成了个性化分期还款方案,但张先生未能按期还款。

“这个案子还愿意调解吗?”我拨通了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

“不调解!”那边的回复斩钉截铁。

“强制执行的效果差强人意,调解后的自动履行率会更高,也更容易达成案结事了的效果。”我耐心劝说。

“可是我们在起诉前就已经与张先生沟通过了,是他失信在先。”

看来,本案的症结就在于信用基础较弱,如何让银行既相信张先生具备按时履约的还款能力,也相信调解后经法院司法确认也能保障执行利益?

“此前,我们处理过一批类似的信用卡纠纷案,用了一些新办法,效果还不错,你愿意听听吗?”于是,我向银行方介绍了当时的案件处理情况。

那批信用卡纠纷案经过调解后,债务人均同意还款,但之后许多债务人仍未如期还款,银行选择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期间,我通过回访发现,有的债务人实际上愿意还款,只是不知道具体还款账户或方式;有的则是抱着能拖则拖的侥幸心理,但向其释明有关法律风险后便立即表示同意还款。一番工作做下来,真正需要执行的案件少了一大半。

经过与同事沟通,我们了解到,大家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执行案件和当事人的诉累。

工作向前多走一步。为了让更多的案件实质性化解,尽量避免案件发生后续程序,减少衍生案件,加强执源治理工作,在院里统一部署下,审判执行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制定了《自动履行告知书》《当事人收款账户确认书》《执行诉服事项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一方面,要求在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书中明确履行账号,确保义务人有明确的履行路径;另一方面,要求详细载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义务人按时、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听了我的介绍,对方的态度有些松动。趁热打铁!我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你知道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吗?”

“这一次,我一定及时履行!”经过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张先生态度诚恳。

经过多次沟通,在我们的引导下,双方就后续分期还款金额、还款方式以及汇款账户等协商了可行方案,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并出具了《自动履行告知书》等。

不久,张先生按时履行了第一期还款。按照这起案件的处理模式,我指导调解员团队,先后与93名欠款人取得联系。经过努力,72名欠款人陆续与银行签订调解协议。我们对调解协议均予以司法确认,并开展自动履行释明和督促工作。之后,我们对该批案件的自动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确认共有50名义务人按时、如数履行了当期调解款项,其余22名欠款人将承担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感谢法院,不到一个月,50起纠纷就完成调解并履行到位,不仅缩短了纠纷处理周期,减轻了我们的解纷成本,还修复维护了我行与客户的关系。”银行工作人员专门到法院,给我们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

这批案件有一半以上的能自动履行,作为一名审判法官,我感到比较欣慰,回顾案件的办理过程,我体会到,推进“执源治理”,不仅仅是执行部门的责任,立案审判部门也要强化和执行部门的配合意识,站在“前头”想“后头”,从立案、审判环节开始,就要考虑后续的执行问题,把有利于执行的前端工作做早做足,把督促履行工作做细做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