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与朱女士离婚时,双方各分得同一宅基地院落内的部分房屋,因其中一间房被平分,朱女士在自己分得的部分内砌墙与夏先生所得部分进行分隔,并在双方同住的院落内砌墙将院落一分为二。夏先生认为朱女士砌墙的行为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要求拆除砖墙并恢复原状。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夏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
夏先生与朱女士原系夫妻,于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夏先生分得案涉院落内北房东首二间,朱女士分得案涉院落内北房西首二间,2021年9月,朱女士将北房西侧的墙体拆除,并在北房中间房屋和院落中间砌了南北走向的砖墙。夏先生认为严重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遂将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将北房中间房屋内和院落中间的砖墙拆除,并将北房西侧原墙恢复原状。
朱女士辩称,位于北房西首的两间房是自己个人财产,将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打通不存在安全隐患,砌墙亦为了生活便利和保护隐私。双方没办法在同一个院落居住,院中间砌墙是为了基本生活需要,同时建院墙也能够明确一宅两户,故在北房和院落中砌墙是合理的。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夏先生与朱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财产也进行了分割,根据离婚判决和双方陈述,北房东首房屋和中间房屋东侧部分归夏先生所有,北房西首房屋和中间房屋西侧部分归朱女士所有。朱女士在房屋内所砌砖墙位于其所拥有的西首两间房屋内,并未占用夏先生享有的中间房屋部分。因双方已经离婚,理应尊重彼此的个人生活及隐私,现朱女士在自己房屋内砌墙以方便生活,并未对夏先生造成妨害。夏先生并未举证证明朱女士所拆墙体系承重墙,且经现场勘验北房内有房梁和木柱支撑,故对于夏先生要求拆墙依据不足。双方同住一院,应合理使用该院落,并给对方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朱女士在院落内砌墙,对夏先生合理使用院落造成妨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朱女士将院落内修建的砖墙拆除并驳回了夏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夏先生和朱女士已离婚十年有余,因宅基地项下的权益暂时无法分割,故双方目前均在同一院落生活,实际上彼此成为相邻方。双方理应尊重彼此个人生活及隐私并给予对方生活以方便,朱女士在房屋内砌墙并未对夏先生造成妨害,并无不当。该院落由双方共同使用,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院落内砌墙影响夏先生的合理使用,也超出其容忍义务,应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