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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2年12月17日10时至2022年12月18日10时止)
作者:通州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01 16:06:26 打印 字号: | |

竞买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2月17日10时至2022年12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工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p:// mall.icbc.com.cn/)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电脑电源2

起 拍 价:245元,保证金:25元,增价幅度:5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工行融e购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法人及其他组织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北京安拍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疫情期间暂不组织看样),联系电话:15601201555。其他事务本院未委托任何机构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与本院无关,未经公告公开电话均与本院无关。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竞买人应当符合相关部门关于竞买本次拍卖标的设定的资格限制,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其家庭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应当由家庭中具备当地购房资格者参加竞买)。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涉及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及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特殊情形本院会单独披露),标的物交付使用涉及的物业、供暖、水电、燃气等事项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优先购买权人,请于2022年12月9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本标的物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公示前暂无核准的优先购买权人。

十一、参与本次拍卖需要注册融e购账户,首次参拍需办理工行借记卡及U盾后,再通过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注册账户即可。

十二、如您是首次参与工行融e购司法拍卖平台,需要开设保证金账户,请您在标的物页面点击报名缴纳保证金提示首次参拍需要开设保证金账户。

十三、拍卖竞价前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四、拍卖余款(成交价减去保证金的数额)请在2022年12月26日前缴至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一案一账户):(2022)京0112执恢1504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

账号:0200059338318430766(竞买人请通过银行汇款或网银转账缴纳拍卖余款)

十五、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如需上调U盾限额上限,请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工行网点办理,企业客户请提前联系客户经理。

十六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工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工行融e购客服电话:4009195588

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15601201555

法院咨询电话:王法官010-81553812

 

监督电话:1236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通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