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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2年7月28日10时至2022年9月27日10时止)
  发布时间:2022-07-20 10:24:18 打印 字号: |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7月28日10时至2022年9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010/10——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 ),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变卖以网络司法拍卖形式进行。


变卖标的:位于北京市马坊镇马坊大街52号院1号楼4层426号的房屋,所在建筑共20层,该房产位于4层,层高3米,西南朝向,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58.75平方米。


起拍价:44.2656万元,保证金:4.42656万元,增价幅度:0.4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标的物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相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须在竞价开始前同时到本院,提交合法齐备的有效证明及手续,并经本院审核确认后通知网络服务平台,才能以被委托人信息报名参加竞拍,成功竞买后将公示委托人为买受人。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本人行为。


提示:委托关系成立前已以自己名义参与报名的竞买人,不能再委托他人。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以自己名义报名竞买。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北京中科智嘉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办理咨询、看样相关拍卖辅助事务, 疫情期间暂不组织看样,咨询电话:13601012805(工作日9:00-17:00)其他事务本院未委托任何机构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与本院无关,未经公告公开电话均与本院无关。


五、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变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变卖平台上公示。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 易税费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相应主体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变卖竞价前“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结束后七日之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21)京0117执恢561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0200059338373001206。


十一、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存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及其他变卖资料。


举报监督电话:010-69962449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10-89966699(王法官)


                   010-89966738(吴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网址: 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


此公告同步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上发布。


详细信息可在“淘宝网”上查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平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