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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政策系列指引之四:司法救助中止办理与终结办理
  发布时间:2022-06-13 16:27:12 打印 字号: | |

一、中止办理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办理:

(一)救助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配合审查的;

(二)救助申请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办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办理。

二、终结办理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办理:

(一)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在办案期间已经消除的;

(二)救助申请人拒不认可人民法院决定的救助金额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办理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