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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法院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公开宣判
作者:康晶 黄全良  发布时间:2022-03-15 14:34: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因酒后发泄情绪,从建筑物高处抛掷菜刀至公共区域,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悔罪并服从一审判决。

某晚,被告人杨某某酒后与妻子任某某在其经营的延庆区某酒店内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被告人杨某某从店内拿出一把菜刀到酒店二层东侧外楼梯口处,先用菜刀砍剁护栏,后将菜刀抛向楼下公共停车场。菜刀坠落至一辆停放在此的白色机动车右后轮胎附近,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被告人杨某某下楼后,与车主陈某、张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延庆区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犯高空抛物罪向延庆法院提起公诉。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酒后发泄情绪,从建筑物高处抛掷菜刀至公共区域,虽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其抛掷的物品系菜刀,菜刀从高空坠下具有明显且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刑罚处罚。

延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住户数量逐年增加,高空抛物引起的死伤事件屡屡发生,高空抛物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被纳入刑法成为独立罪名。

需注意的是,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明确区分,高空抛物罪的犯罪人主观上一般为疏忽大意或者过失,而如果高空抛物时明知楼下有人而故意抛下,则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


 

责任编辑: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