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委托代理,又被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