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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作者:施振伟  发布时间:2021-08-12 10:53:33 打印 字号: | |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委托代理,又被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