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合同签订次日称存在重大误解 要求解除合同被判驳回
作者:王媛媛 周宇蕾  发布时间:2021-06-10 18:06:11 打印 字号: | |

青海源公司(化名)拟在知名电商平台开立网店,通过参加招商会,获知北京运来公司(化名)可以为其开网店提供相应服务,后两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合同签署次日,青海源公司方才发现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与服务提供方的宣传不符,使其对合同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故该公司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北京运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服务费25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因青海源公司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青海源公司诉称,为拓宽公司业务,该公司拟入驻知名电商平台开立网店。2019年3月2日,在某招商会上,北京运来公司宣传其有渠道可助力青海源公司突破名额限制,优先入驻知名电商平台,当天签署合同可给予优惠价格,遂青海源公司当天与北京运来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并交纳服务费25 000元。青海源公司称因听信宣传承诺,其误以为入驻知名电商平台开立网店是有名额限制的,只有通过北京运来公司方能入驻,所缴纳服务费用主要是入驻的门槛费用。但合同签署次日,青海源公司了解到入驻知名电商平台并无名额限制,而服务合同中约定入驻的是另一电商平台,且多数服务内容约定模糊、难以履行且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青海源公司认为北京运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公司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遂于签约次日提出解除服务合同,因北京运来公司不同意解约,故青海源公司最终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网络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25000元。

被告北京运来公司辩称,青海源公司受邀自愿参加招商会,在会议上北京运来公司已经详细介绍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价格等内容。青海源公司是在对于入驻合同约定的电商平台及合同内容充分了解的前提下,现场签订服务合同,且北京运来公司在招商宣传和合同中均明确表明,免费协助青海源公司提交资质申请,实现免费入驻合同约定的电商平台,服务合同首页醒目位置亦对此有加粗着重说明,故青海源公司所交纳服务费用并非入驻知名电商平台的门槛费用,而是含免费入驻合同约定平台在内的,包括网店装饰装修、网店推广宣传、首页广告位弹窗等服务费用,服务事项明确具体,且已给予价格优惠,故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欺诈事实,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及依据,故不同意青海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青海源公司虽称北京运来公司宣传承诺为其争取名额有限的入驻知名电商平台的资格,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入驻该知名电商平台,仅约定北京运来公司协助免费入驻名称一字之差的另一品牌电商平台,且合同首页醒目位置确对此有加粗着重说明。青海源公司虽称签订涉案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却未留存对方在宣传中、缔约前存在故意误导使其产生重大误解的任何证据,并且涉案合同中明确写明服务内容、产品说明、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双方公司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现有证据亦可反映涉案合同签署后,双方公司就合同履行进行过多次洽谈沟通。故法院最终认定,青海源公司主张其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从而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网络服务合同因其特殊的“网络服务”合同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处于掌握互联网专业技术的强势缔约地位,合同中对服务事项的表述往往包含技术性术语、专业词汇、互联网技术指标等,且多以网络服务提供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化合同的方式订立,服务接受方如在缔约前,对其所购网络服务未能充分详尽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签约,可能会出现订立的合同与初衷不符,但维权无门的情形。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消费者在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时,应着眼于自己的实际需求,明确缔约目的,并充分了解拟购买服务事项的内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条件等,知悉所支付费用对应的对价服务,切莫盲目缔约;

2.在以格式化合同签约的模式下,消费者需在签约前仔细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在服务事项约定模糊可能影响实际履行时,应当要求服务提供方解释具体履行方式,并可加设合同特别条款,保障合同履行。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服务的内容理解不一,产生争议;

3.勿轻信服务提供者的口头承诺或广告宣传,将促使缔约的承诺内容、涉及合同履行的具体约定等落实到书面合同中去,使得合同履行有约可循;

4.消费者在支付服务费用时,应当尽量向合同相对方账户付款,确有必要向其他主体支付合同款项时,应要求将收款主体、收款账户等信息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切忌轻信口头承诺将款项支付给不确定主体。


 
责任编辑: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