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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搭便车发生事故是否要担责?
作者:张静杰  发布时间:2021-04-25 15:22:04 打印 字号: | |

问:张女士和贾女士是好友兼邻居。某天,张女士要去机场办事,贾女士知情后搭张女士的便车一同去机场。在去机场的路上,张女士撞到路旁的栏杆,致使贾女士受伤,后贾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约2万元。贾女士能否向张女士主张要求张女士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好意施惠行为,又称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例如,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邀请朋友吃饭等,均属于好意施惠。违法好意施惠约定,不产生合同责任,但在履行过程中,如构成侵权,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的免费搭车、搭顺风车也称为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首次对“好意同乘”进行了规定,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张女士搭载贾女士一同去机场,在去机场的行驶过程中,驾车人张女士造成无偿搭乘人贾女士损害,除非张女士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否则应当减轻张女士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