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诉称,其于2014年10月1日与某影视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并投入400余万元用于电视剧的拍摄。合同签订时,刘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后,该公司注销,导致林某某投资款无法追回。
原告林某某认为,被告刘某某作为原影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将公司注销,严重损害其利益,遂起诉要求刘某某与原公司股东李某某、张某、吴某、薛某某、张某2就400多万元投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亮点:投资拍摄影视作品后,合作的影视公司被注销,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本案涉及清算责任认定问题。
怀柔法院将于2021年5月17日9时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