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商城遗址为商朝西亳城的遗址,夏商文化界标,是一处商朝早期二里岗文化时期的都邑级遗址,是我国唯一一处保留下来的完整的商代早期都城遗址,是商汤灭夏后的国都。
国家的产生,标志着一种全新社会的建立,要维护社会秩序,就需要法律。于是,一些原始社会习惯形成的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典。法律制度内容甚多,但刑事法律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汤刑》就是商朝一部重要的刑事法律。提到《汤刑》,我们就不得不谈到《禹刑》。
《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因禹而命名,据说有3000 条之多。它初步确立了以习惯法为主体的五种刑名,即大辟(杀头)、劓(割鼻)、宫(残害生殖器官、破坏生殖功能)、刖(断足)、墨(割开上额,灌注黑色)。
商朝在开国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汤刑》,祖甲时期作了修订。它是一部初具规模的奴隶制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汤刑》继承和发展了《禹刑》的立法思想。《汤刑》的罪例有 300条,最重的刑例是不孝,《吕氏春秋》中提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据考,《汤刑》已有不公开的成文刑书,其详细内容已难以考定。商朝主要法律有《汤刑》,也是商朝法律的泛称,《官刑》是商朝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采取刑事制裁。另外,还有《甘誓》《盘庚》《伊训》等,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的说法,从侧面反映出商朝法制已经比较成熟了。
人们普遍认为,《汤刑》主要是奴隶主压迫奴隶的工具,实际上,对于商朝早期统治者威胁最大的,不是奴隶,而是大大小小的奴隶主。因此,《汤刑》的重要部分实际上是官刑,实施对象主要是各级官吏。“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的意思就是,官吏如果沉湎于歌舞声色之中,官风不正,就要受到处罚。
《汤刑》规定的刑罚方式很残酷,如有人在公道上弃灰,就要被斩手。到商朝的亡国之君纣王时,强化了刑罚措施,如文献中记载的炮烙之刑,仅从字面上看就使人不寒而栗。
商朝的刑法较夏朝有新发展、新突破,已初具规模,周朝建国之初还沿用此法统治商族遗民。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商朝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王权神授观念的影响下,商朝的法律也是以“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汤所制定的法律,就连高高在上的商王也得遵守,不遵者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史记·殷本纪》记载,太甲继位后“不遵汤法,乱德”,被辅政大臣伊尹流放到桐宫。后来太甲悔过,重新遵守汤法,才又被迎回。
商朝的法律有惩戒官员的法律、军事法律、针对民众的法律等几类。当时中央与地方诸侯的关系,要比夏朝时严酷多了。如诸侯不服从商王命令,则要加以惩罚。如商王文丁杀了周族首领季历、纣王把周文王囚禁在羑里。
商朝受到这类法律惩戒的罪责大致有巫风、淫风、乱风;见有罪,不匡正;对民众没有功劳,不勤于政事;违背商王意愿。巫风包括在宫殿中跳舞,在宫室中唱歌;淫风包括沉湎于金钱和女色,经常游览和田猎;乱风包括不听圣言,忤逆忠直,远离道德。如果官员见到有罪行为不指正,就会被施以墨刑。《史记·殷本纪》记载商汤灭夏之后,告诫臣下“毋不有功於民,勤力乃事。予乃大罚殛女,毋予怨”。商末,比干被商纣王施以剖胸观心的极刑,原因应该是他屡次“强谏”,违背纣王的意愿。
商朝后来的君王根据现实需要对《汤刑》作了修订。商末,纣王“乃重刑辟”,使法律和刑罚更严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