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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敬老养老的赋税制度
作者:张静杰  发布时间:2020-11-30 14:56:31 打印 字号: | |

汉代的赋税制度是自春秋晚期以来出现的封建性赋税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同时又开创了许多重要的制度,如“赐杖”、“赐米”等,反映出汉代敬老养老的社会风尚,这一基本模式对我国封建社会敬老养老制度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并且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借鉴。

   王杖制度

王杖制度又称赐杖制度,可谓是中国最早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后汉书•礼仪志》中记述:“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王杖),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也就是说每年秋季,由地方的县、道调查户口,登记高龄老人,举行授杖礼,给老人授杖。所授之杖,虽是由当地政府办理,但是当朝皇帝所赐,故称王杖。杖首是一只斑鸠,象征着老人饮食如鸠,咽而不噎,这是一种健康祝福。“王杖”所代表的,是持有者的身份,是朝廷赋予的特权。

 汉王朝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司法等领域,对授杖老人采取了许多敬老养老的赋税政策:免除老人的赋税差役负担,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徭役)、辱骂、殴打持杖者,否则处以极刑,并把免除差役的范围扩大到持杖老人的家庭成员。即对于抚养这些老人的人,国家也免除其赋税徭役;经济上给予持杖老人一定的优待,对持有王杖的老人从事经商活动免除市税,也就是对持有王杖的老人在市场做买卖,实行免征赋税政策;持有“王杖”的人,其社会地位相当于年俸六百石的地方官吏。当时,县令的年俸是六百至一千石。就是说,持有王杖的老人,地位等同于县令。凭着这根拐杖,他们可以行走于皇帝专用的驰道旁,不服徭役,不交市税,免于一般刑事处罚,甚至可以杖击地方不良官吏,而侮辱或殴打这些老人的官民,却要以大逆不道的罪名被处以极刑。

   赐米制度

赐米制度大概类似于汉代对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汉代高寿老人都有“养老保险”。据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二年律令•傅律》汉简记载,西汉初年,对九十岁以上高龄老人赐米的制度,不过当时只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九十岁老人才享受赐米,而低级爵位乃至无爵位者需要更高的年龄才受赐米。汉文帝时,对赐米制度的对象、年龄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据《汉书•文帝纪》记载,九十岁以上赐米制度,被放宽为八十岁以上者即可享受赐米一石、肉二十斤和酒五斗的待遇;而九十岁以上者则在享受赐米一石的基础上,增加赐帛二匹、絮三斤,汉文帝诏令:“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强调不搞花架子,不耍嘴皮子,不搞走过场,要将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取消了高龄老人爵位限制,命令全国各县道官吏对天下八十岁以上百姓一律按年龄赐米。汉武帝时曾颁布了《受鬻法》诏令,继续执行赐米制度。到东汉时,赐米者的年龄被进一步降低,《续汉书•礼仪志》表明,东汉七十岁者就被赐米了。

   免老制度

又称“徭役免老”,就是对达到年龄标准的编户齐民免除徭役。免老制度在秦朝就曾经出现,《汉旧仪》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免老的年龄界限:有爵者为56岁,无爵者为60岁。汉朝继承了秦朝免老制度,免老年龄亦为五十六岁。《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汉朝在实行免老制度过程中,逐步取消了对爵位要求的限制,扩大到适应年龄的普通平民。

   睆老制度

除“免老”以外,汉政府还将年龄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为“睆老”,可以享受减半服徭役的权利。这又是一个对汉史的新认识,以前未曾涉及。据张家山汉简《傅律》记载,“不更年五十八,簪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 此律文说,爵位不更者年龄至58岁,簪者59岁,上造者60岁,公士者61岁,公卒、士伍者62岁,皆可以为睆老,豁免一半的徭役。此外,睆老者之子可免于参加运粮的差使。

 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汉朝敬老养老的赋税政策打上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烙印,敬老养老制度中仍然存在爵位等级的限制,例如高爵位的老人在赋税方面享有优先权。然而,汉王朝能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顺应历史潮流,注重利用赋税政策开创和发展敬老养老事业,并且逐渐取消爵位等级对养老年龄的影响,逐渐降低养老对象的年龄,越来越面向广大的平民阶层,体现社会的进步性。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