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之女在未经其同意、认可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网剧投资出品协议,并支付了投资款30万元,原告知晓后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了撤销协议的通知,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亦未经原告追认,故该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同时,原告认为协议存在对影片制作的计划、进度等没有明确约定,未进行规划备案和上线备案等情形,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协议。故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偿还原告投资款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亮点:本案系一起个人投资影视剧引发的纠纷,原告称自己女儿的签约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原告的诉请是否能得到支持?
此案定于2020年7月7日9时,在东城法院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