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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私教离职 会员诉退费获支持
作者:赵群彩  发布时间:2020-06-23 11:18:42 打印 字号: | |

舒某在某体育公司开办的健身房办理了年卡会员,并购买了健身课程。公司指定高某作为舒某的私人教练。然而,课程还未过半,高某便离职了。因不同意更换教练,舒某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判决体育公司退还舒某剩余期限内的年卡费和尚未学完的课程费共计18 855.21元。

2019年5月,舒某与北京某体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舒某支付2380元成为该公司所开办健身房的年卡会员,另支付27300元购买66节健身课程。双方约定私教课为每小时400元,搏击课为每小时450元,体育公司指定高某作为舒某的私人健身教练。协议签订后,舒某依约支付了前述费用并开始健身训练。6月,高某离职,舒某的健身课还剩43节。因不同意更换私人教练,舒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体育公司的健身服务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剩余期限内的年卡费和尚未学完的课程费,共计19584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舒某与该体育公司形成了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就更换教练一事未能协商一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双方的合同应自被告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被告应予退还。最终,昌平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健身服务合同,判决体育公司退还舒某剩余期限内的年卡费和尚未学完的课程费18 855.21元。后体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近年来,室内健身成为了一种运动新风尚,大量健身房应运而生,收取会员卡费和专项课程费用成为健身房的主要盈利来源。健身房除了需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健身器材、保障服务外,对于约定了单项训练课程的,还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不得随意变更课程内容和训练方式。尤其在健身房同意并为客户指定了私人健身教练时,客户在意的不仅是具体项目的训练,更在意训练过程中接受私教指导的授课体验和互动效果。因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健身房不得随意为客户更换私人教练,因健身房一方原因导致指定的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客户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相关费用。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健身服务时,需与健身房经营者签订合同并要求加盖经营者公章,选择正规的收款账户,尽量避免将款项支付至员工个人账户,务必留存好合同、支付凭证、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发生纠纷后应及时理性维权。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