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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女神穿越回古代 能逍遥吗?
作者:曹炜 肖笛  发布时间:2020-03-09 14:57:49 打印 字号: | |

古今对比,中国女性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有了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缺少了这些法律的保护,即使能 “穿越”回古代的,也绝不会像影视剧里所表现的那般轻松光鲜。不信您瞧瞧。

情景一:男女结婚,男方还想再娶,女方不乐意

古代: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可随意另寻新欢,其妻难提异议。据典籍记载,先秦时天子既有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汉武帝时又“多取好女,以充后宫”,达数千人之多。上行下效,相习成风。诸侯妻妾数百人,豪富官吏,也动辄数十人,弄得内多怨女,外多旷夫。唐代对王公官僚的纳妾作了限制,规定:“亲王置孀人两人,媵十人,嗣王、郡王及一品官置媵十人,以下递减,五品官许置媵三人。”明代法律就明令普通民众年过四十无子者,可以纳妾。到了清代,庶民纳妾几乎不受限制。

现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且夫妻需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如果男方要在婚内再找伴侣,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无过错的女方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情景二:男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夫妻互殴致对方受伤。

古代:夫殴妻与妻殴夫的处理截然不同,妻殴夫较常人加重处罚从南朝时即已开始。南朝宋时的法律就规定,一般伤人者处四年徒刑,妻伤夫则为五年。明清时的法律规定,妻殴夫即杖一百,不问有无伤害。殴夫致死者,唐、宋、明、清律俱处斩。妻子谋杀丈夫,不问有无伤害,是否得逞,皆处斩。反之,夫殴妻则实行减刑。明、清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伤则不论,打伤或更严重者才论罪,刑罚减常人二等,且须妻子亲自告状才处理。

现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男女双方无论是谁致伤,均不因性别而加重或减轻刑罚,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刑罚。

情景三:男女婚后感情不合,后男方突然去世,女方想要改嫁。

古代:按照《女诫》记载:“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妻子事夫犹如孝子事父、忠臣事君一样,只能委曲求全,一意顺从,从一而终。如果说一开始这仅仅具有道德训诫的意义,那么后来则为法律所采纳。隋朝开皇十六年诏令:官员九品以上夫亡妻不许改嫁,五品以上夫亡妾不许改嫁。明、清律规定:七品以上官员之妻夫亡再嫁者,杖一百,并追夺诰封。若妻妾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即听凭丈夫愿将妻妾卖出去或嫁出去自便。如妻妾背夫出逃又改嫁者绞。可是,丈夫却可以按照古代中国的“七出”规则(女方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提出休妻,除非女方存在“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的 “三不去”情形。在中国古代,女子改嫁实属不易,要面对较大的法律阻力和道德压力。

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男女双方均可以在感情不和时提出离婚,而且提出离婚对于男方以及特殊职业人员的限制更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无论是男女任何一方,其离婚的权利均受法律平等保护。

情景四:男女婚后育有一子,男方去世后,遗产如何继承。

古代:由于中国传统法律受宗法思想影响极大,根本否认妻子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有权继承男方财产的,不是其配偶而是儿子。在儿子未成年前其妻对家庭财产只有代管的权利。同时,古代讲究女子“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即使夫死无子嗣,寡妇也没有遗产继承权,要由族长在本家族内为其择嗣,寡妇不过代继承人承受夫产,代为管理而已。法律甚至剥夺了妇女自由处理其嫁妆的权利,根据《大清律例》规定,妇女改嫁不能带走亡夫的遗产,原来她陪嫁的嫁妆也由夫家自由处理。

现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女性配偶与子女(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对男方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即使女方日后改嫁,也有权处分其继承的财产。

上述几个情景只是日常生活的一小部分,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现今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古代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新时代女性在收获节日祝福的同时,也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保障,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护体”,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