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3月19日10时至2020年3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工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 mall.icbc.com.cn/)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7号楼5层1单元0505号房屋
该房产所在楼宇共11层,房屋位于第5层,建筑面积为133.01平方米,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1020000号。
评估价:576.09万元,二拍起拍价:490万元,保证金:49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特别提醒:该房屋腾退有困难,腾退周期长,竞买人须谨慎考虑。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当地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拍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要求,否则由其自行承担房产不能过户等相应法律后果。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工行融e购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法人及其他组织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领取标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特别提示,若无故悔拍,将予以罚款等司法惩戒,请意向竞买人理性参拍。
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标的物后,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买号等信息。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该标的法院不组织统一看样,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前往房屋所在地周边走访。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竞买人应当符合相关部门关于竞买本次拍卖标的设定的资格限制,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涉及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及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特殊情形本院会单独披露),标的物交付使用涉及的物业、供暖、水电、燃气等事项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至少于开拍前三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九、参与本次拍卖需要注册融e购账户,首次参拍需办理工行借记卡及U盾后,再通过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注册账户即可。
十、如您是首次参与工行融e购司法拍卖平台,需要开设保证金账户,请您在标的物页面点击报名缴纳保证金提示首次参拍需要开设保证金账户。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如需上调U盾限额上限,请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工行网点办理,企业客户请提前联系客户经理。
十一、拍卖竞价前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竞得者原冻结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时间及账户信息详见拍卖须知),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审核其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后法院方可向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议意向竞买人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资格核验,谨慎参与竞买。
贷款服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九龙山支行,咨询电话:张经理13520080554,010-59037470,010-59037450。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工行融e购客服电话:4009195588
法院咨询电话:010-68899946;010-68899665
监督电话:12368;010-68899723;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