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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七)
作者:窦江涛  发布时间:2020-02-06 17:00:33 打印 字号: | |

问:用人单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