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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团停发、买到假口罩、被房东催租等,法官支招解决这些抗“疫”中的糟心事
作者:丁宇翔  发布时间:2020-02-06 14:46:34 打印 字号: | |

刚刚过去的鼠年春节,由于抗“疫”大战全面打响,很多人的生活都不得不进行了计划之外的变化和调整。早就报好的旅行团取消了,租好的厂房空置了,好不容易抢到手的口罩发现是假货,这些糟心事让阴霾的心情变得更加灰暗。遇到这些麻烦事儿怎么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给大家支支招。

问:已经签订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损失谁承担?

答:本轮新冠疫情事件中,受人员隔离、交通封闭、物流暂停等原因影响,会出现因为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怎样处理这些纠纷,首先要对肺炎疫情在法律上进行准确定性。依照《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因新型冠状病毒所导致的疫情,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依法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然,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判断疫情是否可以作为减责或免责事由。比如,在已经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疫情,则不应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问:已经报好的旅行团停止发团了,报团费用都能退回来吗?

答:为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大旅行社在春节期间临时取消了很多发团计划,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返还费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在因疫情导致旅行团停止发团,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返还费用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即“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确定返还费用时,亦应根据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2项的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此外,因疫情导致部分旅游者滞留,在滞留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也应依照《旅游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妥善分配,即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受疫情影响,不能按原计划复工,厂房房租损失怎么办?提前解租行不行?

答:一些企业可能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复工,一些地方也都明确了企业的最早复工时间,并可能随着疫情的发展继续调整。由于场地、办公地已经租赁,同时还要支出水电、工资等,而租赁标的物却因疫情影响而闲置,导致有的承租人企业、商户产生较大损失,有可能会出现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部分租金的纠纷,甚至出现有的承租企业和商户无法继续承租,请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就合同应该严守的理念而言,在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即负有给付租金的义务,原则上给付租金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负担。但一方面,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另一方面,若当地政府为控制疫情而要求企业延迟复工,那么因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导致的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的,人民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而对于承租人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成本过高,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照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规定,在判定承租人支付适当违约金后,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问:别人欠我钱,我却被隔离没及时讨债会不会影响打官司?

答:在疫情发生期间内,债权人属于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对象等情形,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应认定债权诉讼时效中止。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问:感染了新冠病毒,就诊医院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内,能不能成功理赔?

答: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订有人身保险(如健康险、意外险)合同的患者,如果其本人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付因感染生病而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0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依据该条,保险合同中关于定点医院就医的条款原则上有效,保险人可依约进行抗辩。但是,这一抗辩附有除外条款,即被保险人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就医。因此,被保险人感染新型肺炎入院就医,即便就诊医院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鉴于新型肺炎的严重性与紧迫性,被保险人、受益人仍然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问:买到假口罩等不合格的防疫用品,维权有没有保障?

答:疫情期间,各种防疫物品成为社会短缺物资。个别商家趁机恶意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也有一些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等防疫产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遇到上述情况,消费者有权对这些生产者、经营者提起诉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按照其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出现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有效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发挥其预防和威慑功能、净化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后,在疫情期间该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等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从而导致股价大跌,投资者的损失找谁赔?

答: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其中,投资差额损失的认定非常关键。在认定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疫情影响股价的程度等市场风险,利用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妥当、合理地确定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同时,也应关注资本市场自身情况,依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市场风险,兼顾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双重价值。

问:正在破产程序中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能不能恢复生产投入抗“疫”?

答:在实践中,有一些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正是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防疫物资的设备、资质等条件。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则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监督下开展日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因此,在疫情之下,在防疫防护物资匮乏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在审理以防疫物资企业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应当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积极协调债务人推动破产重整的实现,发挥此类企业的产能优势,使其尽快恢复生产。这样既可以缓解当前防疫防护物资奇缺的紧张局面,也可以挽救陷入困境的防疫物资企业,使其得以维持和更生,从而为债权人债权的受偿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