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海拾贝
秦朝法律制度
作者:刘玉芳  发布时间:2019-12-26 10:35:18 打印 字号: | |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

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学说一直在秦国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一)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二)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三)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四)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律、令(制、诏)、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秦朝法律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并合论罪、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死刑 、肉刑、作刑(劳役刑)、迁、赀、谇,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没”、“赎”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盗窃罪、贼杀伤罪、盗徙封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乏徭罪。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三)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相关制度为:确立皇帝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等。

(四)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

秦朝的司法制度有: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而“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勿听”,不予受理。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 ,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冤”,可以请求再审,叫“乞鞫”。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