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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出行不易 无障碍设施怎能“障碍”重重
作者:白云 吴银娇  发布时间:2019-12-09 14:48:33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残疾人有时会面临“出行难”问题,为了保障残疾人出行权益。近年来,地铁站、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有了很大投入。与此同时,无障碍设施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

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我们就以近日审结的一起涉及残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给大家讲讲有关残疾人保护的那些事儿。

案情回顾:

张某患有小儿麻痹多年,右侧肢体活动受限。2017年11月18日,张某在某银行支行网点办理业务,离开时在门口处摔伤。当日入院治疗,于2017年11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证明为右股骨骨折,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小儿麻痹,肋骨骨折,行动不便。

该银行支行认为其设有专门的无障碍通道,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摔倒主要是由于其自身行动不便,无法及时调整重心导致。

一审法院认为,推拉门是银行客户进出的必经之路,该银行支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推拉门损坏却未及时维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张某在其经营场所发生事故,该银行支行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因其自身因患有小儿麻痹,行动缓慢,其对事故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该银行支行、张某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30%。

一审判决后,该银行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银行的营业网点不仅应当保证推拉门符合产品质量,也应当对日常使用设施有经常检查、日常维修的义务。涉案推拉门由营业网点内向外推开的过程中,会有两次小幅度的回弹,无法自动恢复到原有关闭状态,对此银行网点应当及时维修。同时,张某在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应当提高注意义务,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失。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重要一点是:涉案推拉门的平台设置和无障碍通道的设计缺陷问题。《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第3.3.2条第4款规定,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第3.5.3条第4款规定,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本案中,涉案推拉门完全开启后,门外沿至平台外沿仅剩余10cm,一方面从涉案推拉门出来向右行走,需要迈步从涉案推拉门向后绕步行走,行走之人落脚时前脚掌很有可能凌空,从而影响站立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张某即使通过轮椅坡道上下,其仍然需要通过涉案推拉门进入,该银行支行需要在门扇外留有轮椅回转的空间。因此,该支行的无障碍设施并不能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其理应为事故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现有8500多万残疾人,相当于每16人中就有1名残疾人。为了保障残疾人群体走出家门融入社会,一方面要设身处地为残疾人考虑,规划好、设计好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出行扫清障碍;另一方面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所有的公共设施尽到日常维修义务,保障出行安全。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