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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施振伟  发布时间:2019-11-19 10:37:24 打印 字号: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象征。具体到财政信息公开而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纷纷开始了财政信息公开的进程。一些先进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并制定许多适合其本国国情的配套措施,基本确立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极大地推动了财政信息公开的进程,确保了公民知情权的真正实现。

笔者选取了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这五个国家,它们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方面有共同的特点,又各具特色。

美国

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案》,它的产生标志着现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确立。另外,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由《阳光下的政府法》和《联邦隐私权法》等一系列专门性法律规定组成。

具体到财政信息公开,美国在财政预算公开方面处于世界最先进水平,形成了完善的预算公开体系。首先,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除了宪法及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规定外,《预算与会计法》对预算的内容及程序等都进行了细致规定。其次,具有完备的组织框架。美国的财政预算公开需要将包括政府、参议院、众议院等所有部门的信息都公之于众。再次,具有透明的预算流程。该国要求预算方案到预算监督、审计的全过程都要向社会公开,这极大保证了预算信息能够及时且连续地公开,方便公众通过各种渠道来获取信息,表达诉求,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从而对财政预算进行合理的修改。然后,具有详细的信息结构。美国的财政预算公开涵盖了非常全面的预算信息、科学合理的预算报告等,让公众对财政资金的去向一看即懂。最后,具有多元的公开渠道。美国不仅通过传统的媒体发布预算的全过程,还在政府及州议会官网上发布,方便公众查询了解。另外,美国还是IMF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接受国,其不但在公布范围上完全符合这项特殊标准的要求,而且在公布的次数以及及时性方面都远高于该项要求。除此之外,美国在财政改革上也力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美国为了合理规范政府行为,制定实施了一套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大大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财政透明度。

英国

英国在2000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法规定政府拥有的所有信息除了例外信息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有公民都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对于公民的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否则公民有权投诉该部门的不作为。

在财政信息方面,英国颁布实施了《财政稳定法典》,为财政信息公开确立了专门的法定基准。该法规定,政府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每年的预算报告、财政统计数据等具体的财政信息;并要求所有政府部门都要在网上公布各项相关政策法规、财政数据等,公民可通过网络随时查询到这些财政信息,并对这些财政信息享有相应的监督权,这不仅提高了财政信息的利用水平,也大大提升了政府财政管理水平和政府公信力。

日本

日本在1999年制定了《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该法将信息公开的内容界定为“行政文件”,并通过排除式的立法模式确定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切实提高了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

在财政信息方面,日本还颁布了《财政法》,规定在预算完成后,内阁应当及时将本年度预算、上年度决算以及其他财政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日本每年不仅公布各部门的预算资金总量,也对具体事项进行详细的公布,而且还对编制预算时的初衷、标准及预算中的各项数据等作出详尽的说明,以便公众能够看得到、看得懂。另外,日本还通过代议机关议事公开制度来确保公众对预算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最大程度地保证了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特别注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早在1982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并在1986年、1996年及2005年对该法进行了三次修订,从而使其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科学详尽的规定。

具体到财政信息公开方面,澳大利亚做的最好的则体现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方面。该国历来十分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并在1998年就制定了《预算诚信章程法》。该法是有关预算公开的专门性法律,其确立了财政预算报告制度、合理财政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等许多基本财政制度,在避免财政风险的同时,也使预算信息公开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另外,该国还颁布了《财政管理和责任法》、《总审计长法》等一系列有关财政预算公开的法律制度。与美国一样,澳大利亚也加入了SDDS,并且在公布范围及时限上都远远高于其标准。澳大利亚通过这些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体系,为世界许多国家所纷纷学习。

新西兰

新西兰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处于世界前列。该国早在1982年就制定了专门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官方信息法》,该法规定,所有的信息都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除非有充分的保密理由。

在财政信息公开方面,新西兰是世界上最早将权责发生制引入到政府预算管理中的国家。其通过颁布实施《公共财政法案》及《财政责任法案》,保证了权责发生制管理方式在所有政府部门实现。另外,新西兰还制定并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开展了政府绩效评价,明确了政府部门各负责人的具体职责,要求他们通过协议方式完成相应的政府绩效,这对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推动财政信息公开起到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