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外出就餐有“风险” 责任分担有“讲究”
作者:崔妍  发布时间:2019-11-21 14:10:06 打印 字号: | |

家人、朋友欢聚一堂,前往餐厅就餐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生活中的日常行为,那么餐厅应尽到哪些安全保障义务呢?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范围又是什么呢?房山法院法官结合三个具体案例提醒餐馆经营者在餐厅管理方面应全面考虑到各种情况,将安全保障义务放在首位,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及时防范、采取必要措施,明确告知、警示用餐人,避免不必要的危害出现。

         餐桌上飞来横祸,卡式炉爆炸致失明

2016年3月的一个中午,张先生和几个同事前往一家农家院用餐,愉快的用餐过程中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巨响,灼热的气浪夹杂着铁片、油渍、菜渣四散开来,紧接着张先生满脸是血捂住右眼发出痛苦的呻吟声。顿时,包间内一片慌乱,胆小的女同事失声尖叫起来,几个胆大的男同事抑制住惊慌,赶忙拨打了急救电话。经过长达八个小时的急救,医生还是没能保住张先生的右眼,不惑之年的张先生右眼失明了。事后,张先生才知道是餐桌上的液化气卡式炉爆炸了。

出院后张先生前往司法鉴定所对其所受伤情进行鉴定,拿到鉴定报告后,张先生与农家院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由于双方意见差距太大,张先生无奈将农家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农家院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农家院对张先生因卡式炉爆炸受伤一事表示认可,但不认可张先生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并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最终的鉴定意见为张先生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面部瘢痕形成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家院对张先生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张先生的合理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支持了六十三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侵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张先生在农家院用餐时被卡式炉炸伤,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重大过错,农家院对张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及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

农家院赔偿张先生损失后,如果认为卡式炉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向卡式炉的生产商、销售商进行追偿。
                             火锅店内不慎摔倒,碰撒热汤致邻桌顾客受伤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柴女士在一家自助火锅店用餐,当时王先生也和朋友在该家饭店吃饭。用餐后王先生起身离开时不慎摔倒,无意打翻桌上的火锅,高温热汤将邻桌柴女士的左下肢烫伤,后柴女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二万余元。但由于柴女士、王先生与火锅店因为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柴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先生表示同意赔偿柴女士的损失,之前自己也带着柴女士去医院看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但是他认为火锅店也有责任,自己离开时因餐厅地上的污水滑倒,所以才发生此次事故。

同时,火锅店表示同意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其表明店里地面上都摆放着小心地滑的标志,当时王先生也喝酒了,醉酒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承担80%的责任,赔偿柴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1000元,火锅店承担20%的责任,赔偿柴女士6000元,并且都当庭给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中,王先生是柴女士此次受伤的直接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火锅店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为火锅店地面留有污水,却没有服务员及时清理干净或者提醒用餐人注意脚下安全,给柴女士造成了人身损害,也应承担补充责任。故根据责任划分,王先生承担80%的责任,火锅店承担20%的责任。
                               农家院内被狗咬,老太受伤谁担责

2018年9月的傍晚,张老太及家人到房山区的一家农家院就餐,19时许,就餐结束,张老太在院里西北角溜达的时候被狗咬伤。后张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2548.86元,农家院垫付了1000元。因为张老太年逾七十,因此事受到惊吓,精神恍惚,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故张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农家院给付其医疗费、衣服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4098元。

庭审中,张老太需要举证证明受伤是由于农家院造成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咬伤张老太的狗并非农家院所有,农家院内没有安装照明设施,院子亦未安装大门。

张老太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548.86元、交通费酌定200元、衣物损失150元、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农家院承担对张老太的赔偿的80%,故农家院赔偿张老太1439元。

法官说法:

被动物咬伤,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当中张老太系流浪狗咬伤,无法确定动物饲养人,也无法追究其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张老太在农家院就餐,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农家院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在合理限度内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现农家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张老太在院内被狗咬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张老太在看不清周围情况的前提下依然在院内溜达,对自身发生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农家院对张老太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上述三个案例中,餐厅、农家院承担了直接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在此法官提示餐厅经营者务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餐厅经营者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立警示标志、温馨提示。在雨雪天气或者清扫地面、台阶后明确设置“地面未干、小心滑倒”的指示标志。在餐厅内张贴“妥善保管个人财物,谨防被盗”的标语等等。

第二、定期对餐厅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对安全、消防规范,及危险出现的紧急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培训。

第三、规范硬件设施,严格把控设备来源,确保与餐厅经营相关的服务设施、设备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法官也呼吁餐厅经营者不限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可以担负起更多的注意义务,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服务质量,也可以给用餐者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