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借名买房对簿公堂 实际购买人主张损失补偿获支持
作者:张弘  发布时间:2019-11-20 09:41:3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放:

方某与孙某系亲属关系。2006年,方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方某购买北京市通州区的某小区房屋。同时,方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然而,孙某却持有购房首付款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还款凭证,并主张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系孙某支付、银行贷款系孙某偿还,孙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此,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借名买房协议;方某支付折价款4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案件中,因双方并无书面的借名买房的协议或约定,从购房首付款的出资、购房贷款的偿还、装修情况、占有使用情况、税费交纳及相关票据的持有情况、产权证书的持有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存在孙某借用方某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协议。关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孙某不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的购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其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与方某之间借名买房的协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孙某据此要求解除其与方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借名买房合同解除后,方某应当将孙某支付的首付款、偿还的银行贷款、物业费、装修款、税费及公共维修基金及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返还给孙某。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孙某与方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并由方某给付孙某损失补偿共计40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推出房屋限购政策,“借名买房”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引发了诸多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纠纷。借名买房,简单的说,即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由借名人出资,产权证登记为他人的名字。上述案例中,孙某与方某之间由于未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法院结合购房首付款的出资、购房贷款的偿还、装修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税费交纳及相关购房票据的持有情况、产权证书的持有情况等等实际因素进行认定。最终法院查明,涉案房屋首付款由孙某支付,孙某按月将涉案房屋应还贷款支付至方某的还款账户,由贷款银行按月扣划;涉案房屋也是由孙某装修、并由孙某占有使用和对外出租。法院综合购房、付款、装修及居住使用等事实,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因孙某并非北京市户籍,不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的购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其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双方之间借名买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借名买房协议,方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损失补偿。

司法实践中,因“借名买房”引发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纠纷屡见不鲜。但是,“借名买房”存在着很多风险。例如: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并非出资人的名字,登记产权人反悔要求收回房屋;因登记产权人负债可能导致房产被查封或者执行;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如将房屋私自出卖或者抵押,出资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等等。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是公民在购置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在购买房屋时未取得购房资格,即便实际支付购房款,可能也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二是实际出资人应当妥善保管合同以及购房款支付、偿还贷款、税费交纳的相关凭证,如发生诉讼,以便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