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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返彩礼,请求能否获支持?
作者:张静杰  发布时间:2019-11-12 14:53:00 打印 字号: | |

问:

甲男与乙女系恋爱关系,经过相处后决定结婚,甲男按当地习俗向乙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5万元。结婚后不久,甲男即主张与乙女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甲男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甲男和乙女双方已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在双方离婚时,甲男是可以向乙女主张返还彩礼的。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