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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违法雇用童工 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作者:王泽恒  发布时间:2019-11-06 09:26:55 打印 字号: | |

“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这是少年时代该有的写照。本应在知识海洋徜徉的孩子们,有些却过早踏入了社会......

当前,少数非法雇佣童工问题依然存在,且具有很大危害性。由于工作环境恶劣,童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身心健康也受到严重威胁,甚至还有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悲剧。打击非法雇用童工行为,需要多方合力,形成遏制童工现象蔓延的长效机制,避免悲剧发生。

严惩违法雇用童工,莫让悲剧再次发生。

案情简介

被害人钱某(男,15岁)初中辍学之后便来到北京市某特色饭庄打工赚钱,与被告人洪某都是该饭店的后厨员工。洪某负责炒菜,钱某负责烤串。

2018年3月某天,在该特色饭庄后厨,钱某由于要烧烤肉串需点燃木炭,但自己又腾不开手,便让洪某帮助其把炭燃着,可洪某认为这并不是自己的工作,因此对钱某的请求未予理睬,后因此事二人发生口角,由言语冲突逐渐升级为肢体暴力,双方相互推搡后又相互踢打。其他员工看到该情况后,立即将二人拉开。可令众人都没有料到的是,洪某在被拉开之后从厨房拿了把切菜刀藏在身后追至前厅,冲着钱某头部、背部等处猛砍,将钱某的右手砍掉、左手砍断,头部、颈部等多处砍伤。

洪某见钱某倒地不动后,持刀走出饭庄并逃离现场。经医院诊断,钱某双上肢、头部、后背多发刀砍伤,右腕关节完全离断伤,左手多发骨折,肌腱、神经、血管损伤,失血性休克;顶枕部多处头皮裂伤,顶枕部颅骨骨折,顶枕部皮下血肿。经司法鉴定,钱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8年3月,被告人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官说法

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洪某故意侵害未成年人,致人重伤,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北京一中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饭店违法招用童工这一事实后,立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涉事餐饮公司非法招用未成年人问题予以查处。该局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后发现该饭店雇用童工一事属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饭店进行了顶格行政处罚。

普法提示

本案突出反映了当前社会中存在的非法雇用童工问题。案涉饭店非法雇用童工的行为,不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顶格处罚,更致使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了侵害。打击非法雇用童工行为,需要多方合力,形成遏制童工现象蔓延的长效机制。

1、对于政府部门来说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力度,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定期开展禁止非法雇用童工专项整治活动,如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雇用童工行为,可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执法部门如发现企业有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温、有毒、易燃易爆劳动,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行为,应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等罪名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广大用工企业而言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即便允许用人单位雇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严格规定了劳动时间及劳动强度。无论是雇用童工,还是接收童工勤工俭学、实习见习、帮工打杂等变相雇用童工行为,皆为违法行为。企业人事部门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严守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材料,仔细核查招录人员的身份信息,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

3、对于童工输出地

要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广大留守儿童,建立监测、干预、惩治雇用童工行为等多种保护机制,如发现因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要求法院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