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按:盗蜂是在缺蜜期一个蜂群的蜜蜂到另一个蜂群中偷取蜜蜂的行为。蜜蜂养殖中的中蜂、意蜂混养容易引起盗蜂现象。自意蜂引入中国来,因两种蜜蜂互盗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引发相关案件。
案情回放:
王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均从事中蜂养殖工作。在养殖过程中,张某获得一批意蜂,并将意蜂同时进行收箱养殖。王某认为,自己与张某均系养蜂专业户,张某无视养蜂规则,在中蜂保护区饲养意蜂,因意蜂存在盗中蜂行为,对王某养殖的中蜂造成8箱损失。另外,有人急报自己养殖的中蜂被盗时,王某正在厨房用煤气熬蜂糖,王某急于外出找盗蜂的意蜂,导致熬蜂糖不锈钢大壶爆炸,灶具炸烂,厨房顶棚炸毁。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8箱中蜂损失9600元、灶具损失300元、厨房装修损失1500元。
张某辩称,意蜂自己跑到张某处,不是张某购买。张某虽然把意蜂收到蜂箱里养殖,但是之前不知道飞来的是意蜂还是中蜂,所以不同意赔偿王某主张的各项损失。
经法院查明,王某的8箱中蜂确系被张某收养的意蜂盗取。在养中蜂场区内有警示牌禁止养意蜂,张某亦知晓在中蜂养殖场内禁止养意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收留意蜂并养殖的行为系基于张某主观意愿,张某明知养中蜂区域禁止养意蜂,却私自收养意蜂,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主张的厨房损失、灶具损失、厨房装修损失系其自身疏忽所致,与盗蜂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其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中蜂损失8000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起案件是由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某作为有多年养蜂经验的养蜂人,在明确标识为“中蜂生产基地、禁止摆放意蜂”的地点饲养了意蜂;同时,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王某的中蜂系被张某饲养的意蜂盗取造成损害并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不因其并非直接加害行为主体而免责。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文明饲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