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路怒的代价
作者:李冕  发布时间:2019-11-01 10:51:16 打印 字号: | |

你是否注意观察过行车记录仪里你的形象?是温文尔雅还是暴跳如雷?面对可能的复杂多变的交通状况,北京三中院提示您:一定要整理好自己的心情,远离路怒,安全驾驶。


  在驾驶过程中的情绪失控就是路怒,一般情况下,路怒表现为骂人等行为,但极端情况下也会表现出过激行为进而引发刑事案件。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了解一下路怒的严重后果。

  案例一:芮某等寻衅滋事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芮某和杨某在某小吃店吃宵夜,饭后芮某驾驶杨某的车辆载乘杨某离开,在小吃店外倒车时,恰逢张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害人宋某经过此处,因道路狭窄,在等待芮某倒车过程中,张某嫌弃地说“怎么开车的呀?”芮某心生不满,待张某骑车离开后,芮某驾车尾随张某,后加速超车行至一处桥下,芮某下车从后备箱内取出1把白色装饰刀将行至此处的张某及宋某拦住,张某逃离,芮某持刀将宋某左肘部砍伤,后杨某驾车将芮某带离现场。经鉴定,宋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判决结果:被告人芮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被告人芮某追逐、拦截宋某、张某,并持刀伤害宋某造成宋某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虽未下车殴打宋某,但其开车等待芮某行凶后带起离开,是一种有分工的帮助行为,系共同犯罪,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石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石某在骑车过程中认为自己被马某驾驶的汽车别了一下。待马某等红绿灯时,石某将自行车停在马某车前,马某下车后二人发生争执。后马某回到车上,倒车欲从石某一侧通过,石某仍然阻挡。马某下车后踢踹石某一脚,二人扭扯在一起,被路人分开,马某回到车上,石某报警。警察到现场发现马某身体异样,叫救护车。后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符合心脏右侧冠状动脉开口狭窄,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情绪激动、剧烈体力活动(如殴斗)等均可成为其死亡诱因。

  判决结果:被告人石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虽然马某自身存在特殊体质,但是如果没有石某的殴打行为,就不会产生马某死亡的后果,因此石某需要对马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社会交往中所涉及的他人,可能身强体健,也可能体弱多病,并且很多疾病无法直接通过目测就能判断,因而每个人在同他人交往时必须给予充分的注意义务,务必不因自己行为的不当而给对方造成伤害,这是每个公民都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也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转所必需。

  案例三:李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于夜间驾车前往某工地,欲驶入工地时遇到坐在门口讨要扰民费的万某等人。万某以为李某是工地里的人,遂阻拦李某进入工地。李某下车与万某理论,二人言语不和,李某拍打万某脸部,万某起身并在原地躺下,李某脚踹躺在地上的万某,万某回踹李某并起身,后再次躺在地上,李某走向车辆驾驶室门,万某站起并走向李某驾驶座方向,与站在车门后的李某争吵,两人被群众分开。李某进入驾驶室后,万某从车辆左前方走回车辆前方第三次躺下。李某驾驶车辆倒车后加速驶向前方,从万某身上轧过,造成万某当场死亡。李某作案后离开现场,后自行前往交通支队投案。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虽然被害人曾两次躺倒在李某车前,但并不构成被害人过错,系两人争执期间发生的行为。被告人李某虽存在投案的情节,但他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而不成立自首。

  法官提示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看到路怒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但路怒并不是不能预防的。第一,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车,减少不必要的鸣笛,不随意变道和加塞;第二,增强情绪管理能力,练习一些情绪管理的技巧,如深呼吸、定期休息;第三,制定合理出行计划,出门前查询路况,根据路况留足路途时间,事先想好出行不顺时的各种预案; 第四,不迁怒,不将生活、工作中的烦恼带到驾驶过程中,在身心状态不好时采取公交等其他出行方式,避免带着情绪开车上路;第五,学会认“怂”,遇到不规范行车的司机或者不遵守秩序的行人,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如果对方行为严重干扰交通秩序,可以向交警寻求帮助,不要因为一时的情绪失控而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