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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那些事儿
作者:袁明  发布时间:2019-09-29 12:00:46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父母养我们小,我们要照顾父母老,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社会所大力倡导的道德风尚,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当他们步入晚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使老人始终感受到自己生活在和睦温暖的氛围之中。或许我们今天的行为就是我们子女明天的行动,因此,赡养老人、孝敬老人从己做起。

“让我掏赡养费可以,但是老人的承包地必须由我来耕种”——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谈不得半点条件

子女以某种理由作为赡养老人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很多赡养纠纷是子女内部之间因被抚养人的财产,承包地等分配不均引起的。一些子女就明确表示,赡养父母可以,但父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名下的土地必须由自己来耕种。一些子女甚至提出父母小时候偏爱某一子女,父母退休后让某一子女接班,对其他子女不公平,应该由被宠爱的子女或者接班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或者较多的抚养义务。甚至有的子女提出老人厚此薄彼,帮助某个子女照顾小孩或者帮助其干活较多而没有帮助自己带孩子、干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让人哭笑不得。但以上种种说法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谈不得半点条件。父母把我们辛辛苦苦抚养成人,作为子女来说,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均应履行对父母的抚养义务,谈不得任何条件和借口。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老人与众子女之间和众子女本身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老人的养老金(退休金)、承包地、存款、房产等财产的控制权、使用权分配数量不均等方面,在赡养老人的付出上存在等、比、靠现象。虽然目前在农村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中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但将赡养老人与继承财产挂钩的陈腐观念却仍根深蒂固。此类案件中,众子女之间矛盾一般长期积累,加之心思各异,过多考虑个人得失而忽视老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村委会凭什么剥夺我的继承权?”——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的关系,村委会对“五保户”遗产的处理是否侵犯继承权?

北京市某村军属遗孀李老太无儿无女,上世纪五十年代经人介绍和邻村赵大爷认识并结婚,双方结婚时赵大爷有一女儿未满16周岁,若干年后,赵大爷及其女儿先后因病去世,李老太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五保”,获得批准以后,由村委会负责生活起居和日常开销,几年以后,20118月李老太因病去世,村委会将其居住的5间北房及其他遗产一并卖与本村村民。20123月,赵大爷的外孙女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代其母亲继承李老太的遗产,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和其他财产一并予以返还。

那么,村委会到底有权处置“五保户”的遗产吗?“五保户”的继承人享有遗产的继承权吗?

谈到这里,我们就首先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五保户”。根据国务院颁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所谓“五保”制度,是国家针对农村中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向其提供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和保教等五个方面的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由此可以看出,“五保”制度作为国家的一种社会福利政策,具有典型的公益属性,即在国家和“五保”对象之间不具备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其更加强调国家对特殊弱势群体的一种救助义务,国家机关并不因为赡养被救助人获得相应财产回报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当中比如村委会在“五保”期间为照顾李老太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李老太去世后的丧葬、人工费用等花销)。村委会作为继承人之外的集体组织,取得“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要求“五保”对象生前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在村委会和 “五保”对象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二是村委会必须依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村委会才可依法取得赠扶养协议中设定的权利,刘女士也会因此丧失遗产继承权,相应的,其诉讼请求就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因此,村委会赡养老人并不构成有权处置其遗产的法定理由,刘女士仍然有权对其外祖母(李老太)的遗产行使继承权。

“我不缺吃不缺穿,孩子抽空回家看我一次就这么难吗?”——精神赡养的路还有很长要走。

小张是一个来自南方某个小城市的80后女孩。小张的父亲在她上初中的时候就因病去世了。小张的母亲为了不让她受委屈一直没有再婚,一心一意含辛茹苦抚养教育小张长大成人。小张也没有辜负母亲的希望,高考时以优异成绩考上了北京的一所全国重点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小张应聘到北京一家大型国企工作,随后结婚生子定居在北京。近几年来,小张母亲已经年近古稀,加之身体状况不是很好,越来越思念自己的独生女儿,希望她能抽出时间多回家看看自己。但是小张正处于事业上升期,工作十分繁忙,还要自己带孩子,加之购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支出较大,经济上也是捉襟见肘,所以除了定期给母亲生活费之外一两年也难得回一次南方老家探望母亲。小张的母亲一气之下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女儿至少每四个月探望自己一次。后经法院调解,小张同意每6个月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的生活追求逐步从满足温饱向精神富足层面过渡和转移,请求支付赡养费的案件逐年下降,而精神赡养案件则逐年增多。这些老人普遍自理能力较弱,心理寂寞孤单,加之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精神赡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大量流动,多个子女不在一地的情况十分普遍,精神赡养问题日益凸显。

针对上述各种各样的赡养案件多发的现状,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形成从上到下,从宏观到微观的全方位、多角度的养老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体制。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从政策、经费、设施、人员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社会保障的扶持力度,将家庭赡养的单一模式向社区赡养、社会公益性赡养、商业性赡养等多元赡养形式互补的方向发展,填补农村地区老人养老有效需求的不足。

法律制定机关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细化精神赡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具体条款的可诉性,以便判决及后续强制执行的操作。

法院在办理赡养纠纷案件时要加强和改进巡回审判工作,同时加大对农村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子女敬老、爱老、养老的法律意识,增强赡养义务人的道德责任感。在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做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使得赡养案件多调少判,与当地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积极联动调解,加大调解力度,为双方提供和谐解决问题的平台,尽可能消除双方思想隔阂,进而化解由此产生的家庭矛盾,避免“法律胜诉,亲情败诉”的局面。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