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称,与郭女士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车合同,并按约支付了押金及保险等。合同尚未到期,郭女士便单方面提出收车,周先生归还车辆后,郭女士却以租用期间发生过交通事故为由,拒不退还押金和未到期租金。原告周先生遂将被告郭女士诉至北京市昌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租金押金8586元及延期支付利息。
原告周先生诉称:2017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车合同,租用被告一辆阳光牌轿车,时间为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押金5000元,购买了一年期保险3778元,租金按时支付,至12月被告单方面提出收车,原告于12月9日归还了车辆,被告应退还押金、未到期租金。因租用期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原告已自行处理妥当,但被告以此为借口拒不退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租金押金8586元及延期支付利息。
案件亮点:租车时,原被告是如何约定的?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扣除押金是否合理?本案具有较强的新闻性和普法意义,值得关注。
2019年9月4日9时,在昌平法院北七家法庭第2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