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意外事件致承租房屋无法使用 政府临时安置补贴归谁?
作者:武旋  发布时间:2019-08-05 15:07:56 打印 字号: | |

在城市里,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租房居住。在结束一天的奔波忙碌后,能够在安全舒适的住处休憩,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种享受,更是基本的生存需求。然而,当意外事件发生,且严重影响租住房屋使用功能时,对于政府发放的临时安置补贴,承租人可否主张以解燃眉之急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回顾:

  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押金标准为一个月租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行解除。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订立新的书面合同,李某继续租住房屋。2016年4月10日,房屋所在地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李某租住的房屋因此受损。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了指挥部,制定了《临时安置补助方案》,面向所有受损住户发放食宿补贴,自2016年4月10日晚至2016年4月28日早,应发放临时安置费23560元。

  张某认为,合同到期后,自己不愿意续租,所以发生爆燃事件后的临时安置费应当归自己所有。李某则认为,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未签订租赁协议,但是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并且自己实际支付了房租,爆燃事件后房屋已无法居住,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4月10日解除,张某退还未到期房屋租金和已付押金,确认临时安置费归己方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爆燃事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承租人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0日解除,张某退还未到期房屋租金和已付押金,确认临时安置费归李某所有。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爆燃事件导致租赁物危及了李某的安全,李某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确认李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张某应退还李某剩余租期的租金和已付押金。

  对于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方案》中明确表明补贴的对象为受损住户,且补贴的性质为食宿补贴。爆燃事件是突发、偶发事故,非任何人能提前预料,但其事故后果可预见地将延续一定时间,承租人因无法继续使用房屋从而需要留有合理时间另行安置。李某作为租赁房屋的使用人,其生活因爆燃事件受到影响;张某并非房屋的使用人,爆燃事件亦不会导致张某因不能正常使用房屋而有食宿方面的支出。故临时安置费应当归李某所有。

  法官提示:

  虽然居住过程中的意外事件通常无法被预见,但房屋租赁双方可以通过提高风险意识、增强维权能力,以更好地应对事件发生后的财产纠纷。一方面,承租人应保存好实际居住房屋、事故对自身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证据,了解补偿政策的对象和标准,以准确及时地启动诉讼程序,争取相应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出租人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补偿政策执行,加强对租赁物的日常安全检查,以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