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关注新案件
老款车型充当新款卖 车主起诉4S店三倍赔偿
作者:范静  发布时间:2019-06-24 10:24:02 打印 字号: | |
  原告沈女士诉称,2018年5月底,原告因欲购买2018款途观L汽车与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沟通,并就2018款途观L2.OT的价格优惠问题进行协商。沟通过程中,被告告知原告2018款途观L除了2.0排量,还有1.8T的,除了发动机功率不一样,其他都一样。原告逐向被告购买了车辆,向被告支付购车款及税费合计250900元。车辆购买时,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购车合同。车辆购买后原告发现,1.8T途观L已经于2018年停产,被告销售给原告的1.8T途观L并不是2018款,而是2017年生产的库存车,且车辆在出售给原告之前已经有使用记录,车辆使用不到半年时间已经出现打不着火的问题。原告多次就上述问题与被告沟通,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2018款1.8T途观L已经停产的事实,将2017款途观L冒充2018款新车销售给原告,构成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双方购车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215800元,原告将车辆退还被告;3、被告按照购车款价款三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合计人民币647400元;4、被告赔偿原告购置税21300元、验车费1000元、汽车装饰费用7800元、管理费4000元、出库费1000元、车辆保险及车船税8814.39元、置换补贴6000元,以上共计49914.39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亮点:1、本案涉及购买大众途观汽车,系居民日常消费发生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本案审理焦点为:卖方对所销售产品的信息,应当尽到何种披露义务;能否认定被告构成消法第8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从而认定三倍惩罚性赔偿;3、本案属于民生消费类纠纷典型案件。

  6月25日下午14时,在海淀法院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