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侵占公司财物共计51万余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担任某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停车费、装修管理费等费用采用私自截留不入账的方式予以侵占,共计人民币442275.94元。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担任某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银员能够开具支票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支票套现的方式将该公司共管账户内的72000元人民币予以侵占。张某于2019年1月29日被民警查获,涉案钱款未起获。
案件宣传亮点:收银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具有较大普法意义。
本案将于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