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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受工伤 派遣单位诉求用工单位赔偿
作者:李秀文  发布时间:2019-04-22 09:44:32 打印 字号: | |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被告某社区服务中心工作。2017年被告受工伤,后经鉴定为工伤八级,2018年被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曾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及被告某社区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及等费用,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9万余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万余元,由被告某社区服务中心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宣传亮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受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定于2019年4月22日9:15在顺义法院第20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