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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买房引纠纷 房产公司被诉返还意向金
作者:王宇新  发布时间:2019-04-15 14:19:29 打印 字号: | |
  马先生称,他经朋友介绍认识某房地产咨询公司的业务员黄某,对迪拜的房产项目产生投资意向后便交纳了2万迪拉姆(39124元人民币)。后马先生女儿去迪拜实地看房,当地接待的业务员称由于其预定的项目正在施工无法看房。回国后,马先生决定不在迪拜投资买房,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意向金。黄某却称意向金无法退还,只能用于买房。原告马先生遂将该房产公司诉至北京市昌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意向金,并赔付往返机票费3889元。

  原告马先生诉称:马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某房地产咨询公司的业务员黄某,经了解对迪拜的房产项目产生投资意向。黄某称交意向金后能够享受房款降价优惠,而且可以退还,马先生便交纳了2万迪拉姆(当天兑换价格为39124元人民币)。后马先生的女儿坐飞机去迪拜实地看房,当地负责接待的业务员带她看了其他位置的几处房源,并称由于马先生预定的项目正在施工所以无法看房。回国后,马先生与业务员黄某联系,决定不在迪拜投资买房,要求退还意向金。黄某称意向金无法退还,只能用于在迪拜买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意向金39124元,并赔付往返机票费用3889元。

  案件亮点: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海外投资置业。马先生是否与房产公司签订定金合同?在购置海外房产的过程中,投资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具有一定的新闻性和提示意义,值得关注。

  2019年4月17日9时,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