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2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将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列为依法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这是对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深圳)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西安)运行9个月来的宝贵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对内有利于集中专家智慧,集中审理典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炼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裁判规则,推进国际商事诉讼程序改革;对外有利于输出优质公正透明的司法成果,增进国际法治认同,在国际投资、贸易等规则的演进中发出中国司法的声音。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旨在为商事法庭的管辖范围、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确定、外国法律的适用、涉外证据规则的要求、判决的执行方式和审判程序改革等各国当事人关切的内容,提供明确的依据。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毛里求斯工商仲裁与调解中心主席嘉柏伦认为,“程序高效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国际商事法庭将商事诉讼与争议解决替代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相结合,使调解、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和“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这一创新举措顺应了当前争端解决融合化的趋势,体现了中国的体制优势,今后可进一步研究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转换机制,以增强判决的执行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单文华说。
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和工作人员都特别“高大上”。法官们能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特聘的32名中外专家则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国际机构负责人、法学专家学者、资深法官、资深律师等,以多样的知识背景、多元的文化、专业的头脑,为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助力国际商事审判。
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和运作,是对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回应,离不开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土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分别受理了首批案件,今后将在诉前分流程序、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执行机制运作、国际法治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继续推进。今年是国际商事法庭进入实体化运转的一年,它将不断发挥制度优势,深入探索规则,联动纠纷解决资源,持续为国际商事活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