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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 诉求拒付女员工赔偿金
作者:范静  发布时间:2019-03-06 10:54:05 打印 字号: | |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尹女士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定被告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严重错误。被告曾经亲口承认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为此原告曾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调取其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申请,用以证明尹女士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从未接受原告单位朝九晚六正常上班的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全凭其自愿为原告提供财务记账等劳务,原告与被告双方不存在约束、管理的人身关系。为此原告有两名证人已经予以出庭质证证明。原告从未使用微信号和QQ号与被告聊天,仲裁机构凭聊天记录认定被告接受员工的管理,从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两份离职证明系被告以找其他工作为名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联系其他工作也无需;两份离职证明,更不符合常理,被告的目的纯粹用于本案仲裁使用,并不是真正用于原告单位工作证明使用,被告应该对此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亮点:公司在劳动者入职后,未签劳动合同,在离职时却出具了离职证明,公司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三八妇女节临近之际,为维护女性员工在职场上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提示。

  3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海淀法院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