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二中院审理多起社区戒毒人员私自留存美沙酮被判刑案件。美沙酮是一种辅助戒毒的药物,但同时也是一种麻醉品,是国家管制的毒品,持有量较大或贩卖都构成犯罪。
案例一:
2017年2月23日11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某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谢某查获,当场起获并扣押红色液体一瓶,净重83.749克,后民警在其位于该小区的家中起获并扣押红色液体一瓶,净重349.308克。经鉴定,从上述二瓶红色液体中均检出美沙酮。被告人谢某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2018年1月23日17时许,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附近给被告人高某打电话约购毒品。二人约定李某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海洛因”一个”,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定金人民币300元。二人约定于当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6号楼楼下进行交易。后被告人高某到达约定地点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并起获被高某丢弃在地面上的一袋纸质包装的白色可疑粉末,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1.24克。后民警对被告人高某的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6号楼402室进行搜查,在房间的冰箱内起获可疑黄色液体4瓶。经鉴定检出美沙酮,净重共计1823.82克。被告人高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提示
盐酸美沙酮作为一种可以使人成瘾的麻醉品,本身也被作为毒品进行管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任何数量的美沙酮以及非法持有200克以上的美沙酮,均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到社区戒毒机构服用美沙酮,均应进行严格记录,并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服下药物,禁止携带美沙酮药品离开。但部分社区戒毒人员因嫌去社区戒毒中心服用美沙酮过于繁琐或其他个人原因,采取在社区戒毒机构服用时在口中留存部分药品,离开后再将留存的药品吐到随身携带容器中的方法,积攒了大量的美沙酮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