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多员工因为一时的资金周转问题或者经济困难可能会向用人单位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借款,这种借款因为发生在特殊的人群间,极易与劳动争议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混淆不清,最后用人单位和员工通常是破财又伤了和气。为了尽量避免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借款发生矛盾纠纷,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下面三起案例对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借款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作出提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诉员工偿还借款,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马先生曾为叶先生持股的某公司员工。马先生在任职期间,以结婚买房为由向叶先生借款。叶先生分三次向马先生以银行汇款方式出借共计10万元。基于对马先生的信任,叶先生并未要求马先生出具借据。在马先生从该公司离职之后,叶先生多次要求马先生还款,至今马先生尚未偿还上述借款。现叶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先生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马先生辩称,叶先生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借贷关系。在此款项发生期间,叶先生为公司法人,当时马先生与该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叶先生支付的款项为提成款,叶先生不仅向马先生支付了此款项,也给其他的员工支付了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仅提交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交借贷合意凭证。被告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原告对此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同时综合被告提出的抗辩事项及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的事实,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的陈述更加令人信服。现原告仅依据转款凭证主张权利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无论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借钱还是员工向用人单位借钱,都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条或借据,千万不要因为关系熟络或者碍于面子而省事,否则可能会后患无穷。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除工资等人事薪资方面外的经济往来时,应当格外谨慎备注,使得该经济往来与薪资绩效提成等金钱关系区别开来,否则极其容易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比如,出借人向借款人转账时应当备注借款,并且在之后的沟通过程中争取对借款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
员工与合作项目的公司各执一词,法院认定并非借款
2015年8月11日,范先生向某项目公司借款5万元,至今仍未偿还上述款项。现该项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先生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龚晨光辩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涉案5万元不是借款,是项目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项目公司与其签订了兼职协议,负责在青海各县推广项目,后项目公司拒绝发放报酬,因范先生领不到应得报酬,但是急需要用钱,向项目公司催要报酬款的时候,项目公司均让范先生以借条的形式先行支取钱款,等最后用报酬款冲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项目公司提交借条及转账凭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范先生就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并提交证据证明系其他法律关系,项目公司对此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虽然范先生出具的借条载明款项性质为借款,但转账附言中却为货款,借款单中亦注明该笔款项实际用于预付公司业务费,结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及兼职协议,本院认定借条中所涉款项即项目公司向范先生转账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与合作合同相关的款项。故项目公司无法证明双方实际成立借贷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谨慎对待和处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其他经济往来活动,对于劳动关系和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分别独立进行处理,切忌将所有的往来混杂而无法探清。员工应当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迫于其他因素轻易向用人单位出具借据等债权债务凭证,否则后期发生纠纷举证责任难度将增大。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会计支付处理与员工的金钱往来,不可发生走私账和做假账的行为。
员工向用人单位借款且发生劳动争议 法院判决偿还借款
罗先生于2016年10月31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任科技公司高级销售经理岗位。2017年10月20日,罗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借款6万元,承诺二个月内归还,但是罗先生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现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先生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先生辩称,这是公司发放给他的项目奖励,借条也是公司让写的,请款单上也明确写明用作公司项目,不认可是借款。
另外,法院查明,罗先生与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罗先生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科技公司辩称确未支付2017年10月及11月工资,但原因系罗先生向公司借款6万元未还,公司担心其不还款,故暂扣工资未付,针对科技公司该项辩称事项,罗先生庭审中陈述“不同意进行抵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公司与罗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罗先生称案涉款项系项目奖励提成,但是其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综合判断借条、公司转账凭证摘要、罗先生在双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陈述,应认定双方确系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罗先生应当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如若向员工借款,应当采取严格的手续把关和流程把控并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借条,转账凭证,请款单,借款单或者会计记账凭证中均应当明确载明款项的性质和来龙去脉,以免发生纠纷而扯皮。当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多重经济往来关系混杂时,应及时按照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理清,切不可越描越黑而产生矛盾和纠纷。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身取证和留存证据的能力,充分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