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签“培训贷”实习找工作?请擦亮双眼!
作者:胡喜辉  发布时间:2019-01-09 10:29:41 打印 字号: | |
  近两年来,因校园贷引发的负面事件时有发生。2016年4月,教育部和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出手整顿校园贷市场。2017年6月,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虽然对很多没有经济能力又想要参加培训的大学生而言,“培训贷”的出现为他们解决了学费的障碍,但由于“培训贷”业务乱象丛生,现实中也造成了很多学员既背上1-3万元不等的债务,也未真正从培训中获得相应的技能的情形,受害人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

  2016年,小张自河北某大专院校毕业,听说北京的公司招聘人数多、工资待遇高,便来京应聘求职。几个月下来,因所学专业与大多数招聘要求不对口,小张的工作一直没有着落。正在着急之时,小张的老乡介绍说,有个培训IT软件师的科技公司,可先通过贷款支付学费进行岗前培训,且公司还保证推荐就业。小张到该科技公司了解情况,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定向培养岗前实训协议》,内容为小张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前端工程师职业技术实训)实训课程的全部内容,费用为18800元,通过实训后接受工作安排,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方式为基础教学和项目实训,在确认小张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能力后,承诺为之安排工作,并保证月薪在5000-9000元之间;该协议另约定为了小张不因缺钱而耽误甚至错失自身竞争力的机会,该公司推荐分期借款服务机构,特作就业担保合同,担保小张就业薪资不低于5000元,否则由该公司负责偿还(小张违约除外);协议内容另含小张自愿选择分期借款方式交付学习费用并选择套餐为(6+18),即前6个月费用由该公司支付,后18个月的费用由小张负责支付;签约后1-6个月内在学习实训期间该公司随时会安排技术阶段就业机会;在小张不违反管理制度和技术考核的前提下,该公司确保结束实训后即日起1个月内就业,否则属公司违约,全额退还费用终止合同。

  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时,小张通过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签字办理了《教育产品分期购服务申请表》,上面记载了小张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居住地址、指定还款的银行卡账号等信息,根据该申请表,小张个人需偿还的本息共计23877.54元;小张另签订了《教育分期贷款三方协议》,贷款人为某信托公司,借款人为小张,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为中介方,主要内容为小张授权深圳公司代其接受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贷款人向该深圳公司指定的贷款接收账户划付贷款即视为贷款发放成功,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同时,授权该深圳公司为借款人代为接收贷款,代借款人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课程价款,作为借款人购买培训课程应支付的部分对价。

  上述合同签订后,该科技公司安排小张至海淀区某一培训场所上课,此后培训点变更至朝阳区某一创业园。小张称科技公司安排正常上课至2016年7月底,课程内容主要是网页设计和制作,8月至9月期间课程授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但培训场所还能见到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9月底工作人员全部撤离,从此失去联系。因想要获得的IT技能没有得到,且按照贷款协议,其需向贷款人偿还远超学费数额的贷款,无奈之下小张将该科技公司及金融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所有协议无效,理由为二被告相互串通,虚构培训和推荐就业的事实,诈骗其培训费。同时,小张的其余九十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同学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或为大四在校学生,或为刚毕业的大学生。

  诉讼中,经法官实地查访,北京该科技公司办公地点及授课地点已无工作人员办公,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中含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在小张的申请下,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该公司送达了应诉手续。开庭之日金融服务公司到庭,提交了其与该科技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分期业务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金融公司对有意从科技公司购买教育培训课程服务的消费者提供教育培训分期贷款等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与该金融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小张未提交证据证明科技公司与金融公司之间恶意串通骗取其培训费,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指出,该科技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培训及安排工作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小张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

  此外在法院受理的纠纷中,还存在因计算机相关知识有限,跟不上课程,与培训机构达成了退学协议,由培训机构退还金融中介机构款项,再由中介机构向银行还款,学员承担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费用,但之后培训机构跑路,全部贷款由学员偿还受损的情况。

  法官提示:

  分析以上情形,可见此类岗前实训协议存在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培训贷”运用广泛,由金融公司作为中介,学员通过贷款支付学费;二是多针对IT工程师培训,与实习、推荐就业相关连,不要求学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基础,学员多为在校大学生或刚毕业急于求职的学生;三是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得向全国招生甚或仅含教育咨询的内容,不具备开展教育培训的资质,仅进行了工商登记,且跑路情况多发。

  就该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规范,除了对贷款进行规范之外,对培训机构本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尚无统一的规范,个别省市出台管理规定予以规范。例如重庆市于2014年颁布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除了寄希望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管理之外,法官还建议学员擦亮双眼,尤其是刚出校门的学生或学生家长,通过人才市场或定期举办的专场招聘会等正规渠道求职;在签订此类岗前实训合同和贷款合同时,应对培训机构进行深入了解,并结合自身知识基础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同时还应时刻关注培训机构经营状况,有损失时尽早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赵思源